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原 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王欣怡 郭本源 被 告 洪國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曾於民國102年3月1 日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其中第五點約定:「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 三、本件為涉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案件,按前揭合意管轄約定,被告抗辯應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當庭亦表示同意移轉該院審理,本件自應依合意管轄之約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