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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3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蕭文學

原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欣怡
訴訟代理人
郭本源
被告
洪國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曾於民國102年3月1 日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其中第五點約定:「凡本合約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

三、本件為涉及營業秘密損害賠償案件,按前揭合意管轄約定,被告抗辯應將本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原告當庭亦表示同意移轉該院審理,本件自應依合意管轄之約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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