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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靜雯

原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被告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告
林信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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