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原 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 告 林信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