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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13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端宜

聲請人
上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秀
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相對人
華美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相對人
飛達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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