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 法定代理人
- Steven P. Caltrider
- 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代理人
- 焦子奇律師
- 相對人
-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發
- 相對人
-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