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Steven P. Caltrider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ven P. Caltrider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相 對 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相 對 人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