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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美國禮來大藥廠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Steven P. Caltrider
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
相對人
西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發
相對人
元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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