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代 理 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容 曾澤宏律師 相 對 人 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相 對 人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相 對 人 拓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卜仲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相對人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拓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4樓,臺中市○○區○○路○段00號2 樓,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之1 、2 、3 、4 、5 ,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2 樓之3 、2 樓之5 之處所,就「海神戰紀」遊戲軟體,為下列證據保全:㈠就「海神戰紀」遊戲軟體所持用之程式碼之電磁紀錄,以拍照、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交由本院保存。㈡就相對人自10 4年4 月7 日起至證據保全執行日止,營運使用「海神戰紀」遊戲軟體所有儲值遊戲點數紀錄、銷貨紀錄、會計憑證、發票、帳冊及其他有關營運「海神戰紀」遊戲軟體之文件或電磁紀錄,以拍照、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交由本院保存。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開發「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之電腦程式,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鑫公司)則負責研發遊戲軟體,宏鑫公司與聲請人簽訂獨家合作契約書,由聲請人獨家取得宏鑫公司研發之遊戲軟體使用權,陳列於「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平台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19日正式將「海神」遊戲上線營運,聲請人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有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聲請證據保全之訴訟實施權。相對人銀河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河公司)為「老子有錢online」線上遊戲平台之遊戲營運商,相對人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向上公司)則為「老子有錢online」線上遊戲平台內各遊戲之開發商,亦採取「星城online」經營方式,於104 年4 月9 日上架營運「海神戰紀」遊戲。相對人銀河公司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與聲請人營運之「海神」遊戲,於遊戲進行中所產生之「電腦連續畫面」類似,其圖案、幕後背景、遊戲規則及玩法圖形,配合幕後遊戲程式碼運作間所綜合呈現之畫面,具有實質相似之情形,經聲請人委由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鑑定結論亦認為向上公司所製作,並由銀河公司營運之「海神戰紀」遊戲,其遊戲規則及玩法,與聲請人所營運之「海神」遊戲之圖形著作,具有實質相似性,相對人之「海神戰紀」遊戲已侵害聲請人之「海神」遊戲之電腦程式及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㈡相對人銀河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14樓,然其先前設立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與向上公司現在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4 樓之1 至之5 相同,又相對人公司之線上遊戲電腦主機之機房分別裝機於相對人拓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樸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2 樓、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且相對人銀河公司與第三人向上公司、拓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多屬相同,足見三家公司關係非淺。 ㈢由於「海神戰紀」遊戲軟體之程式碼等電磁記錄易於修改,倘未能迅以保全,其原始電磁記錄證據恐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該遊戲軟體係建構於相對人銀河公司機房電腦之硬碟,聲請人尚無法於市面上透過購買遊戲光碟、或網路下載遊戲軟體之方式取得「海神戰紀」遊戲之著作詳細內容,以致無法分析設計細節、程式碼等,此等證據自有保全之必要性。又「海神戰紀」遊戲之玩家人數及「老幣」消費情形等帳冊資料,僅得自相對人內部會計資料查得,稅捐機關持有之報稅文件僅可得知相對人銀河公司「老子有錢online」線上遊戲平台整體營收資料,並無法知悉「海神戰紀」單一遊戲之細部實際營收情形,是以,本件就確認事物之現狀亦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其必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規定聲請保全證據。 ㈣並聲明:請准對相對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4樓之主營業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同號4 樓之1 至之5 ,及臺中市○○區○○路○段00號2樓 ,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處所,就「海神戰紀」遊戲軟體,為下列證據保全:㈠就「海神戰紀」遊戲軟體所持用之程式碼之電磁紀錄,以拍照、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交由本院保存。㈡就相對人自10 4年4 月7 日起至證據保全執行日止,營運使用「海神戰紀」遊戲軟體所有儲值遊戲點數紀錄、銷貨紀錄、會計憑證、發票、帳冊及其他有關營運「海神戰紀」遊戲軟體之文件或電磁紀錄,以拍照、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交由本院保存。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他造當事人、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聲請人應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為真實,以盡釋明之責,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第370 條、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獨家合作契約書、「海神」遊戲上市廣告文宣、聲證3 :向上公司104 人力銀行網頁說明截圖乙份、「海神戰紀」遊戲上市廣告文宣、公證書、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報告書、臺中市100 年06月公司設立登記清冊銀河公司、向上公司、拓樸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資料為證,並聲請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老子有錢online」遊戲電腦機房之設置地點資料,上開函查結果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見本院卷第87-91 頁),本院認為聲請人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又聲請人請求保全之「海神戰紀」遊戲軟體程式碼之電磁紀錄及營運資料,均在相對人等支配之範圍內,聲請人非透過保全證據之方式無從取得,且上開證據為聲請人證明相對人是否成立侵權及損害賠償數額所必要,如未予迅速保全,日後恐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為確定上開資料之記載內容等之事、物現況,亦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18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