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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44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蕭文學

聲請人
蔡裕隆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輔佐人
王晉亭
相對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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