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Orbotech Ltd.、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Orbotech Ltd.(以色列商奧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inberg Amichai Israel 代 理 人 簡秀如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代 理 人 吳詩儀律師 相 對 人 亞傑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郡 相 對 人 僑傑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 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