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字第8號
聲請人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淮和
代理人陳威駿律師
柯佩吟律師
相對人沃森馬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MartinJamesJohnston
相對人陳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就相對人沃森馬洛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之電腦及相對人○○○住處(新北市○○區○○街○○巷○○○○○號)使用之電腦,如聲證1之格式與內容之報價單(載有「道遠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稱,並包含「業主」、「聯絡人」、「報價單號」、「電話」、「傳真」、「項目」、「品名及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資訊)之電磁紀錄,以複製之方式予以保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係英國沃森馬洛(WATSON-MARLOW)公司之幫浦等機器設備之臺灣區代理商,雙方合作多年。嗣英國沃森馬洛1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來信通知要終止代理權及銷售關係,並提出要購買聲請人的客戶名單(聲證3),因其收購金額極低,且要求聲請人不得與其競業,聲請人實難以同意。詎英國沃森馬洛公司於104年8月19日片面中斷與聲請人間之銷售關係(聲證22),隨即於同年9月8日辦理相對人沃森馬洛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聲證4)之設立登記。聲請人為求生存,改販賣其他公司之同性質、同功能幫浦產品,故相對人公司與聲請人目前處於競爭狀況。
真、項目、品名及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客戶資訊,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下稱系爭營業秘密):30餘年,開發並累積了6百多位客戶,分門別類(依客戶公司名稱的首字,按ㄅ、ㄆ、ㄇ…依序編排)儲存在公司電腦「道遠-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內(聲證5,僅節錄ㄅ、ㄆ開頭的公司之電腦畫面)。每個資料夾內存有該客戶每次交易的「報價單」,總共3千多份,該電腦資料夾及報價單即為聲請人之「客戶名單」,因使用幫浦類工業用產品需求之公司類別龐雜,舉凡食品、電池、大學、樹脂、橡膠、積體電路、酒廠、窯業、螺絲、機械、實驗儀器等產業均可能使用,且即使同一家公司之不同部門亦可能有不同需求,該客戶名單實需透過長時間累積、分類及整理(即特定公司之特定部門之特定聯絡人),非可藉由公開資訊加以獲取。
-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設定安全保密,即由「聲請人公司伺服器主機登入設定權限的畫面」(聲證6),將公司電腦檔案作權限設定,此主機一般人無法登入,僅能透過公司老闆的電腦連線進入,該設定畫面中之2「左視窗」群組及使用者名稱「Boss」為老闆的電腦、「Suser」為業務2人和特助1人(共3人)、「Tuser」為聲請人臺中分公司的員工、「User」則為臺北其餘員工(例如會計、倉管等),該設定畫面之「右視窗」則為「道遠-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得進入並使用該資料夾內檔案之人員僅為「Suser」,即業務2人和特助1人,相對人○○○即屬其中一人。若使用者「Suser」以外員工欲進入該資料夾時,會顯示警告視窗為「無法存取Y:\業務\道遠-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聲證7)。
營務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卻於離職前竊取聲請人系爭營業秘密,並提供予相對人公司使用:101年7月23日立有「員工服務及保密切結書」,依第1條規定「凡屬公司營運策略,新產品開發製造…財務會計帳冊,對外投標底價…方法以及產品之成本結構等相關資料,無論是否為本人職務上所掌管,或因其他方式為本人知悉、持有縱尚未經公司核定其機密等級,本人均應盡妥善保管保密之責,不為傳述、影印、抄錄或以其他方式洩漏或散布於其他特定或非特定之第三人。」,又依第2條之規定,相對人○○○對持有或知悉聲請人業務秘密,無論在職或離職均應負守密之責(聲證8)。且聲請人向來嚴格禁止複製任何檔案,如有複製需求須向公司請求,亦只能複製在公司提供一級主管使用之USB隨身碟內。
秘密法第2條、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相對人○○○不能以竊盜、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取得聲請人多達3千多份客戶「報價單」之系爭營業秘3密,相對人○○○重製系爭營業秘密後,明知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亦不得使用、洩漏該等營業秘密給相對人公司。凡此,均屬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
機密:10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提出辭呈,並於同年8月10日離職(聲證9),惟於離職前聲請人要求其簽署離職切結書,即要求其切結於離職後未攜走公司相關文件、檔案及其他屬於公司所有之財產,然相對人○○○心虛不願簽署(聲證10)。聲請人查覺有異,遂立即請資訊人員查詢相對人○○○任職期間所使用之電腦,赫然發現其於提出辭呈前之104年7月9日、同年7月13日,及同年8月7日,均未經聲請人同意,以私人使用之隨身碟自聲請人之電腦存取大量電子檔案(聲證11),且聲請人要求員工應以公司信箱對外聯絡使用,不得使用私人信箱,相對人○○○卻於公司電腦私自登入自己及其胞弟○○○的GOOGLE電子郵件帳號(聲證14)。甚至於同年8月10日離職當天,相對人○○○已與○○○交接業務完畢,卻於下午5時30分正常下班時間後,於下午5時37分使用其座位電腦存取聲請人之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此有電腦畫面(聲證12)及錄影監視畫面截圖可證(聲證13)。
於104年7月9日相對人○○○更自其電腦進入該「道遠-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將所有客戶資料複製至其電腦,再複製至其私人隨身碟,最後將其電腦上之客戶資料檔案刪除,業經聲請人使用復原軟體將其前揭「複製、刪除行為」還原(聲證15,因涉及公司業務機密,僅節4錄3頁畫面資料,而相對人○○○將該資料夾內所有客戶資料全面複製、再刪除的還原紀錄,共約200多頁畫面資料),並有當日監視器翻拍照片2禎可稽(聲證16),相對人○○○將客戶資料複製至私人隨身碟後,再特意將公司電腦上先前複製的客戶資料檔案刪除,顯係為避免被發現。且相對人○○○所複製之檔案為聲請人6百多位客戶、高達3千多份報價單,然其一人並非負責聲請人所有客戶,尚有另一業務、總經理負責客戶之報價事宜,此舉顯無任何正當理由,更非其職務範圍。104年8月10日離職後,即於同年8月17日到相對人公司任職,嗣同年8月19日英國沃森馬洛總公司與聲請人中斷銷售關係,而相對人公司於同年9月8日始核准設立登記,卻已大規模且準確的向聲請人報價單上所載業主及聯絡人接洽,經初步查證自同年9月起(即相對人○○○到相對人公司任職後不久),分別已有聲請人之客戶華夏科學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之○○○(聲證17、17-1)、一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升公司)之陳課長(聲證18、18-1)、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烜公司)之何小姐(聲證19、19-1)、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分有限公司(下稱耐落公司)之○○○(聲證20、20-1)、莆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莆崧公司)之○○○(聲證21、21-1)接獲相對人公司之主動聯繫。
3個員工(即陳冠宇、○○○、○○○),人力如此精簡,卻能精準的向「橫跨不同產業、且正好都有幫浦產品之採購需要」的公司聯繫上,其中永烜公司設於臺中潭子,一般而言,臺5北的公司很難一下子就找到遠在臺中,且正好對幫浦產品有所需求之客戶,且剛好都是聲請人之客戶及聯絡人。相對人公司顯然在短時間內知悉聲請人之客戶名單,並主動聯繫聲請人原有客戶終止代理權乙事,顯見聲請人之客戶資料及報價單已遭相對人○○○洩漏,並提供予相對人公司使用。對人公司使用,致聲請人「30年心血一次被剽竊完畢」,且聲請人目前已代理其他幫浦產品,與相對人公司處於競爭狀態,然相對人公司透過這種不公平方式,無須投入30年的時間及金錢,去搜尋、開發新客戶,一次就可以得到聲請人30年畢生心血,一家接著一家,按圖索驥的聯絡,對聲請人所造成之損害實屬不可回復。
系爭營業秘密,均位於相對人○○○居所(即新北市○○區○○街○○巷○○○○○號)及相對人公司辦公室(即新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之電腦內,且上開資料性質上極易滅失或遭竄改(為免證據滅失,請鈞院同步進行上開兩處之證據保全),若不予保全,一旦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出民事訴訟後,得輕易更改或刪除上述資訊。相對人等勢必將之銷毀或隱匿或移轉以逃避責任,使聲請人難以舉證進行追訴其賠償責任,而為防止該證據有滅失之虞,暨有確定聲請人得否向相對人等追訴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侵害行為排除及防止(營業秘密法第10、11、12條規定參照)之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故有予以保全之必要。若未於本案訴訟繫屬前予以保全,相對人將來於本案訴訟中可輕易否認其侵害聲請人之營6業秘密,且就當事人間利益衡量觀之,聲請人亦無其他可期待之方法取得前揭證據資料。○○住居所使用之電腦,如聲證1之格式與內容之報價單(第一行有「道遠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稱,並包含「業主」、「聯絡人」、「報價單號」、「電話」、「傳真」、「項目」、「品名及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資訊)之電磁紀錄,以複製電磁紀錄之方式予以保全。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參照)。準此,證據保全之事由,包含(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二)經他造同意予以保全證據;(三)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三類,各該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類係基於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外,第一類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類則重在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況且,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增訂後段以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促使主張權利之人得蒐集事證資料,以瞭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於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審理7集中化之目的。末按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84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聲請人應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以審酌應否准許保全證據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涉及侵害營業秘密之事實,業已提出聲請人之報價單格式及內容、相對人公司遷移新址通知、英國沃森馬洛公司電子郵件、電腦資料夾之客戶名單、聲請人伺服器主機登入設定權限的畫面、電腦警告視窗畫面、相對人○○○員工服務及保密切結書、辭職書、移交明細表等影本、USB隨身碟與電腦連結紀錄、104年8月10日相對人○○○下午5時37分使用之電腦畫面、104年8月10日聲請人錄影監視畫面、相對人○○○使用自己及○○○帳號登錄gmail頁面資料、相對人○○○將聲請人「道遠-業務統一報價檔案」資料夾內所有客戶資料全面複製、再刪除的還原節錄紀錄、照片截圖、華夏公司電子郵件、一升公司電子郵件、永烜公司電子郵件、耐落公司電子郵件、莆崧公司電子郵件、聲請人有關華夏公司、一升公司、永烜公司、耐落公司、莆崧公司之報價單資料、英國沃森馬洛公司通知中斷銷售函等為釋明,堪認聲請人已就聲請保全之他造當事人及聲請保全之理由為釋明。
相對人等是否侵害聲請人之系爭營業秘密之事實,攸關聲請人主張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得否向相對人等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之認定,是聲請人所保全之證據確與上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又依聲請人聲證15雖釋明相對人○○○有重製系爭營業秘密,惟如經相對人等否認,訴訟中始為調查,恐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故保全該證據有法律上之利益;上開系爭營業秘密存放於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及相對人○○○住處8使用,均在相對人等支配範圍,非透過保全證據之方式洵難取得,故本件實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揆諸民事訴訟法第368條修正理由並衡酌全案情節,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惟證據保全之方法,乃屬法院之職權,故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方法僅供本院參考,至以何種方法達到保全之目的,例如照相或列印或移取硬碟,仍以本院實際到場執行保全證據時之狀況為斷,併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