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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上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聲請人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陳森祥、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群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於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侵害專利權財產權爭議事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判決駁回原告即聲請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惟聲請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案,目前尚未確定,為維護與主張專利權,俾於進行侵害專利訴訟,對聲請人有法律上利益,爰聲請提供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職是,聲請人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應審究事項如後:㈠有無已逾法定期間。㈡是否敘明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㈢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聲請人敘明因其專利權遭侵害,為進行與維護專利權訴訟,基於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專利權財產權爭議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3 、7 頁。因該專利民事事件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見本院卷第9 至11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職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4 年度專上訴字第10號專利權財產權爭議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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