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 原告
- 葵谷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玫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秉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 被告
- 王俊騰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欣瑜律師
- 被告
-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幼華
- 被告
- 唐志明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信亨律師
- 被告
- 龔銘賢
- 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