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即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瑪帝鐵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郭桂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