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江晃榮
被告
壽多邦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佳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追加起訴,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0 元。經本院於105 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至9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2,200 元,是其該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