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施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按上訴人抗告狀〈應為上訴狀之誤載〉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中所載為60萬元,上訴聲明部分則未載明詳細數額,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