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勝峯
- 代理人
- 張東揚 律師
- 代理人
- 蘇三榮 律師
- 代理人
- 洪子洵 律師
- 相對人
-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05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99,505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