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李坤鎔
- 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6 日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民救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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