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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抗 告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6 日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度民救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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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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