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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魏玉英

  • 當事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 訴 人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 上 訴 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 訴 人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 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上 訴 人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上 訴 人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國華及江文仁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各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各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台幣(下同)1,793,2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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