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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彭洪英

上訴人
廖朝暐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上訴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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