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張銘晃
- 當事人林亞夫、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 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律師 顏漢彰律師 被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蔡居諭 翁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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