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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銘晃

原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諾維克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顏漢彰律師
被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律師
6樓

 李文賢

              樓之3

蔡居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張銘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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