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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張銘晃

  • 當事人
    林亞夫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秋麗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律師 顏漢彰律師 被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律師 蔡居諭 樓之3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秋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7 年3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國際裁判管轄決定: (一)按法院於認定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除應斟酌個案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外,尚應就該個案所涉及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關連性等為綜合考量,並參酌內國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基於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程序之迅速經濟等概念,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8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決定方法,由於國際間並不存在可以解決國際民事紛爭的超國界國際司法裁判機關,也沒有國際性統一體系的國際民事訴訟法典存在,現行國際法上,除了歐洲在1968年9 月27日於布魯塞爾締結了「關於民事及商事事件之裁判管轄暨判決之承認執行公約(下稱:布魯塞爾公約;the Convention of 27 September 1968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事後伴隨2001年的理事會規則化,將布魯塞爾公約的規定加以修正之後,繼續規範財產關係訴訟事件之區域性國際民事程序規範(布魯塞爾規則I ),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2005年6 月30日通過規範合意管轄的公約(Convention of 30 June 2005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外,尚無成熟之國際習慣法存在,因此,在現實上必須任由各國國內法,亦即國際私法或國際民事訴訟法來加以規整。我國現行關於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定,除海商法第78條第1 項(直接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款、非訟事件法第49條第1 款、家庭暴力防制法第28條第2 項(間接管轄)等個別規定外,並無整體性之國際裁判管轄權規定。是以,當受到國際承認的一般性準則並不存在,而國際習慣法又並非十分成熟的情況下,依照當事人間之公平與裁判正當、迅速理念之法理,作為我國國際裁判管轄有無之判斷,應較為適當,因此,在欠缺整體性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明文之現狀下,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或國際規範,皆可作為國際裁判管轄之法理內容,從而,如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我國具有審判籍時,原則上,對於在我國法院提起之訴訟事件,使被告服從於我國的裁判權應屬妥當,惟在我國法院進行裁判,如有違背期待當事人間之公平與裁判正當、迅速等理念之特別情事時,即應否定我國之國際裁判管轄權。附帶一提者,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原法院依當事人間之公平、裁判之正當與迅速法理,審酌再抗告人實際營業行為地點、保險連繫地、當事人與法庭地法之關聯性,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於法無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89 號裁定意旨參照),即是採取前述相同之「法理(管轄分配)」見解,作為決定國際裁判管轄之方法,堪認最高法院已意識到我國實務長期以來對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往往採取受訴法院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之誤解之處,殊值肯認。 (二)查原告為香港人民,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為涉外民事事件。又依原告起訴之事實,其為我國發明第420783號「無指令可程式化控制裝置」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90年2 月1 日至104 年10月16日止(下稱:系爭專利),被告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專利技術,導入被告九齊公司之開發工具「Q-Code」中(下稱:系爭產品),並供被告九齊公司之客戶使用,以減少開發電路所需之時間與人力成本,達到銷售IC之目的,侵害原告所有系爭專利,並應負損害賠償等責任,則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應定性為涉外專利權侵害民事事件。 (三)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決定國際裁判管轄有無之過程,不得僅假設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存在做為判斷依據,而必須由原告就該侵權行為地之存在,進行大致上證明之必要程度,至於大致上證明所稱之證明程度,並非需達於審理時之侵權行為存在之相同證明程度,故原告在管轄調查程序為一定程度之證明,而讓法院肯認具有國際裁判管轄後,其於審理階段仍須就侵權行為存在進行完全之證明始可,蓋被告之行為是否該評價為侵權行為,乃是本案審理階段才應處理的問題,準此,原告在國際裁判管轄調查階段,僅需對其主張侵權行為地之客觀事實加以證明即可,亦即,原告所需舉證證明之客觀事實關係,即為(一)原告受侵害之利益(法益)存在;(二)被告侵害利益之行為;(三)損害之發生;(四)被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有事實上之因果關係。至於被告之違法性, 故意過失或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等主觀事實,則應被排除於管轄原因事實外,不在證明範圍「司法院99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第2 號)研討結論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之客觀事實,業已證明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且因被告九齊公司之侵權行為,造成其受有財產法益之損害,堪認原告已提出客觀事實證明本件國際裁判管轄原因,又依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或國際規範,皆可作為國際裁判管轄之法理內容,準此,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我國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我國法院具有審判籍,且本件在我國法院進行裁判,並無違背期待當事人間之公平與裁判正當、迅速等理念之特別情事,依上開國際裁判管轄之法理,我國法院對於本件涉外專利權侵害民事事件,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二、國內管轄權決定: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依專利法所生之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就本件侵害專利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具有國內管轄權。 三、準據法選擇: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所稱涉及香港、澳門,係指構成民事事件事實,包括當事人、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等連繫因素,與香港、澳門具有牽連關係者而言。查原告為香港居民,且其所主張之專利侵權行為事實發生地位於我國境內,依上說明,自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確定其準據法。 (二)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香港居民,本件涉外專利權侵害民事事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又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觀之立法理由載明:「智慧財產權,無論在內國應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等,或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者,如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均係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之權利,其於各國領域內所受之保護,原則上亦應以各該國之法律為準。爰參考義大利國際私法第54條、瑞士國際私法第110 條第1 項等立法例之精神,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成立及效力應依權利主張者認其權利應受保護之地之法律,俾使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內容、存續期間、取得、喪失及變更等,均依同一法律決定。該法律係依主張權利者之主張而定,並不當然為法院所在國之法律,即當事人主張其依某國法律有應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者,即應依該國法律確定其是否有該權利」,可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係規範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本身的準據法,應採保護地之法律(學說稱為:「保護國法說」),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法律性質,應定性為侵權行為問題,並非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本身效力問題,二者法律性質迥異,則原告主張被告九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乃係對專利權受侵害與否之爭執,應定性為專利權之侵權行為事件,自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定其準據法之適用,併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權人,詎被告九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專利技術導入被告九齊公司之開發工具即系爭產品,並供被告九齊公司之客戶使用,以減少開發電路所需之時間與人力成本,達到銷售IC之目的。經原告於被告九齊公司網頁所下載「Q-Code」2.71 版 應用程式、「Power Speech Format Programmer,Q-Code for NY4/NY5 Series 使用手冊」、「Power SpeechFormat Programmer ,NY4/NY5 系列Q-Code範例」等系爭產品相關資料,經比對分析結果,認為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事由,而原告曾發函告知被告九齊公司停止為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並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九齊公司則否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其係故意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另被告丙○○為被告九齊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丙○○就被告九齊公司因執行業務而為之侵權行為,自應連帶負擔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74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2 第279 頁背面)。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有應撤銷之原因:1.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違反核准時即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83年專利法)第19條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一種程式化方法,包含步驟①設定形態、②設定事件、③設定輸入鑑別條件、④設定將被執行的事件、⑤設定輸出訊號、⑥設定動作中的狀態,僅為有限狀態機(Finite State Machine,下稱FSM )之基本概念,並未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屬於人為的計畫安排,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符合發明定義;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依附於請求項21,附加特徵仍屬於人為的計畫安排,未利用自然法則,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7 、28 、36、37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不符合發明之定義。2.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違反83年專利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步驟①- ⑥,其設定由人為決定,經由紙筆、硬體、軟體實施,均取決於人之主觀意念或者人為的規定,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系爭專利請求項21屬於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應不予專利。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依附於請求項21,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均包含步驟①- ⑥,亦屬於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應不予專利。 3.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違反83年專利法第71條第3款規定: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步驟②記載「設定y 事件」,步驟④僅記載「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並未記載「y 事件」和「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有何關係,且步驟④的「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是否係選自步驟②的「y 事件」不明確,步驟④與步驟②欠缺技術連結。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7記載「其中該第一欄位設定一或多個端形態的特性」,並未記載與請求項21步驟①「設定x 端形態」有何關係,發明說明並未記載何謂「端形態的特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記載「且該第二欄位設定一或多個事件與子事件」,並未記載與請求項21步驟②「設定y 事件」有何關係,請求項21亦未記載「子事件」,其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明確,發明說明亦未明確充分揭露,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37記載「其中該等程式化步驟並未包含於一行指令集之任一者,該指令集包含由一操作及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的指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即使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仍無法瞭解何謂「並未包含於」「一行指令集之任一者」「該指令集包含由一操作及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的指令」,並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附加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均未同時包含「其中該x 端形態與該y 事件的規格相互間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其中該等程式化步驟並未包含於一行指令集之任一者,該指令集包含由一操作及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的指令」,根本無法達成發明目的,其未記載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4.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新穎性且欠缺進步性: ⑴被證1 、2 、3 、4 、5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2 、3 、4 、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新穎性。 ⑵被證1 、2 、3 、4 、5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及步驟①- ⑥,在功能或作用上具共通性,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1 、2 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是以,被證1 、2 、3 、4 、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為附屬項,被證1 、2 、3 、4 、5 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之附加技術特徵,在功能及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被證1 、4 之組合;被證1 、5 之組合;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2 、4 之組合;被證2 、5 之組合;被證3 、4 之組合;被證3 、5 之組合;被證4 、5 之組合,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之發明,可證明其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包含組合語言指令集,與系爭專利顯然不同,且系爭產品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21各步驟之設定行為,是以,系爭產品自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 (三)原告曾於102 年10月18日發函予被告,卻遲至105 年10月7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即便以最後一次發函日即104 年11 月11 日計算,原告亦未於六個月內即105 年5 月11日前提起本件訴訟,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早已罹於時效,不得再為請求。 (四)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1第259-260頁):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始日為90年2 月1 日,專利權止日為104 年10月16日。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1 第260-261 頁):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載「各輸入端」與「各輸出端」之文義解釋?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是否違反83年專利法第19條而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是否違反83年專利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屬於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是否違反83年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說明書未載明實施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 (五)被證1 、被證2 、被證3 、被證4 或被證5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新穎性? (六)以下證據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進步性? 1.被證1與被證2之組合。 2.被證1與被證3之組合。 3.被證1與被證4之組合。 4.被證1與被證5之組合。 5.被證2與被證3之組合。 6.被證2與被證4之組合。 7.被證2與被證5之組合。 8.被證3與被證4之組合。 9.被證3與被證5之組合。 10.被證4與被證5之組合。 (七)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 (八)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共43項,其中請求項1 、21、38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原告起訴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被告抗辯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存在有應撤銷事由,則本院自應就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有無得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又系爭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0年1 月1 日審定核准專利,有系爭專利之專利公報、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8 頁、第19-44 頁),職是,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是否有應撤銷之原因,應依83年專利法為斷。 (二)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發明專利須具備進步性之規定。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實務上係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3.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4.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一般而言,與發明相關之先前技術內容,包括:發明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或舉發證據資料等,均得作為確定上開技術水準之客觀證據。至於如何在個案中客觀確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必須依據個案之具體證據作為基礎進行論證。此外,由於判斷專利有無進步性之相關事實,往往涉及專門知識,而專利權人、舉發人或其等訴訟代理人、專利專責機關之代理人等,多係具有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相關知識或技能者,是以當事人就「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之認定加以爭執時,自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並具體指明該事實涵攝於個案之先前技術組合後,對於進步性之決定究有何影響。如當事人已於事實審就系爭專利與舉發證據所揭露之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加以辯論,應認當事人已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進行辯論(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1): 1.習用以微處理器為基礎之控制裝置係逐行地利用組合語言程式化過程以組成控制程式。系爭專利之目的係在於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該方法並未含有任何難以學習之組合語言指令集,俾使程式化過程可由普通人所進行,而無需加強訓練組合語言之概念與技能,亦無須理解微處理器的構造(參系爭專利發明說明,見本院卷1 第20頁)。 2.系爭專利揭露可構成於第一圖表(table )格式與第二列表(listing )格式之程式化方法,第一圖表格式界定輸入/ 輸出端之形態,第二列表格式界定欲於接收到一合格輸入訊號時被執行的事件(參系爭專利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1 第19頁背面)。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3項,其中第1 、21、38項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又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被告除抗辯系爭產品未侵害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權利範圍外,並抗辯前揭系爭專利請求項有應撤銷之事由,故下述僅依兩造所爭執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為技術分析: 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⑴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⑵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⑶對於步驟⑴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⑷對於步驟⑶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⑸對於步驟⑴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⑹設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 請求項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程式化方法,更包含一使程式規格構成為兩欄位的步驟,其中該第一欄位設定一或多個端形態的特性,且該第二欄位設定一或多個事件與子事件。 請求項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程式化方法,更包含一由該等步驟設定的資料之至少部份以組成一表格格式的步驟。 請求項3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程式化方法,其中該x 端形態與該y 事件的規格相互間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 請求項3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程式化方法,其中該等程式化步驟並未包含於一行指令集之任一者,該指令集包含由一操作及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的指令。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⑴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因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然請求項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倘有未臻清楚之處,自不應侷限於請求項之文字意義,而應參考說明書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據以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故於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技術內容為準,依據說明書及圖示之內容合理確定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84 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因申請專利範圍一經公告,即具有對外公示之功能及效果,為使公眾有一致之信賴,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以「客觀合理方式」解釋其文字的客觀意義,非探求申請人之主觀意圖。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既在探知申請人於申請當時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客觀意義,自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文字於系爭專利申請時於相關技術領域中所被認知或了解之範圍予以解釋,以該虛擬之人之角度出發,始不會流於主觀,除非申請人於說明書中賦予該文字特定之定義,否則應以該發明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通常習慣之意義作為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意義。次按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如有未臻明確之處,自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一般而言,為正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尚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為優先適用,當內部證據無法清楚顯示其意義時,始參酌外部證據解釋之。所謂內部證據除請求項文字本身外,還包括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至於外部證據則係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觀點、專業辭典、教科書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3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解釋請求項時,應以請求項記載之技術內容為準,若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最合理的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於說明書中另有明確的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對於請求項之記載有疑義而須釐清時,應考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而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專利案自申請專利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於專利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的文件檔案,例如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面詢紀錄、答辯書、理由書或其它相關文件等。亦即,專利案自申請專利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中,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了克服審查意見或舉發理由而對請求項之用語或技術特徵作出限縮性解釋時,該申請歷史檔案自可作為解釋請求項用語之依據。至於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應如何解釋,乃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無辯論主義之適用,故本院就下述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解釋,當不受兩造主張之拘束。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1「各輸入端」、「各輸出端」用語解釋: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則系爭專利請求項21,係先分別界定「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與「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技術內容,嗣於步驟(3) 、(4) 及步驟(5) 界定相關「各輸入端」與「各輸出端」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先界定「一端點」、「一輸入端」、「一輸出端」、「x 端形態」技術內容,均有進一步限定「各輸入端」與「各輸出端」之作用,因此,於解釋「各輸入端」與「各輸出端」之用語前,應先釐清「一端點」、「一輸入端」、「一輸出端」、「x 端形態」等技術特徵及相關對應關係之技術意義,合先敘明。 ②「一端點」: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由請求項之「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文字意義,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一端點」,應可理解為「該控制裝置之任一端點」。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之「各端將如上界定,而被設定為八種可能的狀態之一:R 、F 、1 、0 、H 、L 、P 與X 。一端點之八個可能的I/O 形態各者,可藉由一個三位元的二進位數代表」(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 行至第8 頁第2 行,見本院卷1 第22-22 頁背面);「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殊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該程式化過程的第一部份係設定表中的各元件,分別具有如界定的八個符號R 、F 、1 、0 、X 、H 、L 與P 中之一者」(參附圖1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行至第5 行,見本院卷1 第23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一端點」,係指控制裝置之任一端點,可被程式化為一輸入端、一輸出端或一可被忽略的高阻抗端,當一端點為一輸入端,則可被設定對R 、F 、1 、0 四種輸入訊號產生響應。 ③「一輸入端」:依系爭專利請求項21前揭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字意義,「一輸入端」,應可理解為「該控制裝置之1 或複數端點中,作為接收輸入訊號之任一端點」。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各端可被程式化為一輸入端、一輸出端或一〞可被忽略〞的高阻抗端」(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至第5 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無論何時一I/O 形態之一輸入端收到一合格的觸發訊號,即直接執行一預定事件」(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2行至第13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背面);「每當一端被規劃成一輸入端時,一編號的事件將被設定。此即為當一合格的輸入訊號被接收時所執行的事件」(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6 行至第7 行,見本院卷1 第23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一輸入端」,係指該控制裝置之1 或複數端點中,作為接收輸入訊號之任一端點,且可被程式化為輸入端,作為接收合格觸發訊號之任一端點。 ④「一輸出端」:依系爭專利請求項21前揭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字意義,「一輸出端」,應可理解為「該控制裝置之1 或複數端點中,作為接收輸出訊號之任一端點」。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各端可被程式化為一輸入端、一輸出端或一〞可被忽略〞的高阻抗端」(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至第5 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一輸出端」,係指該控制裝置之1 或複數端點中,作為接收輸出訊號之任一端點,且可被程式化為輸出端,作為輸出訊號之任一端點。⑤「x 端形態」: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⑴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由請求項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文字意義,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x 端形態」,應可理解為「1 或大於1 的端點形態」。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根據本發明,可程式化語音合成器之程式化的較佳程式化方法的一個實例係由第一圖中的程式化格式代表。該程式化格式包含兩個欄位。第一欄位係藉由圖表10來代表,包含列出所有八個I/O 端的一第一座標12與列出所有I/O 形態的一第二座標11。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殊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該程式化過程的第一部份係設定表中的各元件,分別具有如界定的八個符號R 、F 、l 、O 、X 、H 、L 與P 中之一者」(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一圖、第8 頁第22行至第9 頁第5 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背面- 第23 頁 )。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x 端形態」,係指由輸入端或輸出端與代表一形態之名稱所構成之組態。 ⑥「各輸入端」: 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⑶對於步驟⑴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⑷對於步驟⑶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⑸對於步驟⑴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單由請求項之文字意義,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各輸入端」,應可理解為「該控制裝置中,每一『端形態』作為輸入訊號用途之每一端點」。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各端可被程式化為一輸入端、一輸出端或一〞可被忽略〞的高阻抗端。各輸入均被程式化,以便對一具〞合格〞特徵的輸入觸發訊號產生響應,四個典型特徵的輸入訊號被界定用於較佳實施例,如下:(a) 一訊號,具有一上升緣特徵,以符號〞R 〞代表;(b) 一訊號,具有一下降緣特徵,以符號〞F 〞代表;(c) 一訊號,特徵為當該訊號被取樣時有一邏輯高電位,以符號〞1 〞代表;以及(d) 一訊號,特徵為當該訊號被取樣時有一邏輯低電位,以符號〞O 〞代表」(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至第16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各輸入端」,係指構成一端形態之每一輸入端,且每一輸入端必須對一合格輸入訊號產生響應,另參酌前揭「一端點」、「一輸入端」」、「x 端形態」之用語解釋,故「各輸入端」應完整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中,每一端形態所列出而作為響應輸入訊號用途之每一端點」。 ⑦「各輸出端」: 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單由請求項之文字意義,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各輸出端」,應可理解為「該控制裝置中,每一『端形態』作為輸出訊號用途之每一端點」。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各輸出端可被程式化,以傳送一輸出訊號。三個輸出訊號的實例被界定如下:(a )一邏輯高電位訊號,以符號〞H 〞代表:(b) 一邏輯低電位訊號,以符號〞L 〞代表:(c)一輸出訊號,包含一6Hz 的方波脈衝,以符號〞P 〞代表」(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7行至第22行,見本院卷1 第22頁)。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了「各輸出端」,係指構成一端形態之每一輸出端,且每一輸出端必須對一合格輸出訊號產生響應,另參酌前揭「一端點」、「一輸出端」」、「x 端形態」之用語解釋,故「各輸出端」應完整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中,每一端形態所列出而作為輸出訊號用途之每一端點」。 被告抗辯: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US0000000 請求項21記載「『(3) for every configuration state of step (1), specify the inputqualifying condition for each input terminal…」「(4 ) for each input terminal of step (3), furth erspecify an event tobe executed by said c ontrolapparatus … 』、『(5) 對於步驟(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其美國對應按US0000000 請求項21記載「(5) for every configuration state of step (1), specify an output status for each output terminal of said control apparatus;』」。因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21之「各輸出端」應解釋為「每一個輸出端」云云(見本院卷1 第145 頁背面、第301-301 頁背面、本院卷2 第13頁背面)。惟查,被告所辯,並未考慮前述說明書第7頁 第4 至22行及圖式第一、二B 、三B 、四B 圖揭露相關內容,亦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端形態」的限制條件,範圍過大並非合理,尚無可採。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各輸入端」與「各輸出端」,應依專利範圍第21項「整體」作出解讀而為「包含」符合步驟(1)至(6) ,一個或以上的每一輸入端與一個或以上的每一輸出端,係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0頁第2 、3 段,端子可以同時具有輸入端及輸出端結構(第六圖)。171 的端點#1是同時具有輸入及輸出功能的端子,此端點同時連接到輸入鑑別電路162 及輸出驅動電路161 ,因此被告的解釋未能充分表達說明書內容原意。因此在端子能同時具有輸入端及輸出端的結構情況下,輸入端及輸出端的數目是可變之數,要視乎使用者的選擇而定云云(見本院卷1 第296 頁背面- 第297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前言係開放式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可知輸入端及輸出端的數目至少為2 ,復查,不論是系爭專利第一、二B 、三B 、四B 圖或說明書第7 頁第4 至22行所載實施內容,在「端形態」的限制條件下,並無任一端點同時具有輸入端及輸出端結構,是原告所為用語解釋,尚非合理文義解釋,尚無可取。(五)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1.原告主張系爭產品為被告實施系爭專利技術設計及開發後交由其客戶使用,而侵害系爭專利一節,業經原告提出被告之「程式規畫者」使用手冊(見本院卷1 第63-68 頁)、「範例」使用手冊(見本院卷1 第69-70 頁),被告並不爭執前揭使用手冊為其公司所有,本院即據此作為侵權比對分析基礎。 2.系爭產品「程式規畫者」使用手冊之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2 ): 標題為「Q-Code for NY4/NY5 Series 」,封面註記為第3.0 版,日期為2015年2 月10日。原證四揭露開發工具介面,包含如何設定輸出、入狀態以及觸發方式,並定義各符號之意義。 3.系爭產品「範例」使用手冊之技術內容(主要圖示,如附圖3 ): 標題為「NY4/NY5 系列Q-Code範例」,封面註記為第2.0版,日期為2012年1 月2 日。 (六)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具有得撤銷事由,其提出之證據資料為被證1 、被證2 、被證3 、被證4 、被證5 、被證12及其證據組合。又被告提出被證1 、2 、3 、5 、12之中文節譯本1 份(見本院卷2 第121-130 頁、本院卷3 第45-61 頁),兩造並未爭執其真正,本院自予援用。茲就上開證據之技術內容分析如下: 1.被證1(主要圖示,如附圖4): ⑴被證1 為AMD 公司發表之「State Machine Design」,依據首頁右下角所標注之日期,其公開日為1993年6 月,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1 揭示狀態機的設計技術,包含電路設計、狀態圖、表格等。狀態機設計被廣泛用於序列控制邏輯,其形成許多數位系統的核心。在多種應用中都需要用到狀態機,其涵蓋了關於性能與複雜性的廣大範圍。諸如,微處理器對超大規模積體電路介面的低階控制、傳統微處理器的匯流排仲裁與時序產生、定製位元片微處理器、資料加密與解密與傳輸協定…等,是其中少數幾個例子……可程式邏輯對於控制邏輯設計來說是很受用的解決方案。具有暫存器的PAL 裝置應用的大宗是序列控制設計,其中採用了狀態機設計的技術。狀態機是一種數位裝置,其會以一種有秩序的方式遍歷狀態的預定序列,狀態是一組在電路的不同部分所測得的值。一個簡單的狀態機可以由基於組合邏輯、輸出暫存器與嵌入(狀態)暫存器PAL 裝置組成(參被證1 第5-60頁【INTRODUCTION】、【What Is a State Machine ?】,見本院卷1 第181 頁)。 2.被證2(主要圖示,如附圖5): ⑴被證2 為F. wagner 於CompEuro 1992Proceedings發表之「VFSM ExecutableSpecification」,依據封面所標注之日期,其公開日為1992年5 月,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2 揭示一種基於虛擬有限狀態機(VFSM)概念的軟體設計方法。此概念定義一個虛擬環境,允許有限狀態機是一個完全由表格驅動的軟體模組。一個複合的有限狀態模型用以實現更好的設計明確性。所提出方法區分設計問題的控制部分與資料處理部分。控制部分的規格書是直接可被執行。控制部分沒有編碼,表現在由有限狀態機執行器所執行的一表格(參被證2 「摘要」,見本院卷1 第188 頁背面,本院卷2 第123 頁)。 3.被證12(輔助說明被證2,主要圖示,如附圖6): ⑴被證12係被證2 之參考文獻[10],用以輔助說明被證2 虛擬環境概念(The concept of a virtual environment),為1994年4 月5 日公告之美國第5301100 號「Method of and apparatus for constructing a control system and control created thereby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⑵被證12揭示一種建立控制系統的方法及裝置與其所產生的控制系統係基於具有常數碼的有限狀態機(FSMcc )。輸入預處理器模組常規化FSMcc 邏輯處理單元所需要的輸入訊號。輸出後處理器模組將常規化後的有限狀態機輸出改變為受控制流程或裝置所需的真實訊號。輸入預處理器允許將被執行的應用程式所需的不同的有限狀態機,而此應用程式是藉由FSMcc 微碼儲存器所包含的相同常數所執行。FSMcc 的應用程式邏輯表格是利用表示應用程式邏輯條件所代表的資料的特定架構所建立。此架構允許整個應用程式邏輯可以被表示成具有技術上可行尺寸的表格。FSMcc 應用程式邏輯表格的記憶體大小可以被大幅縮減。此符號性的應用程式邏輯表格是使用隱含的及與邏輯運算子建立成簡化的形式。此符號性的應用程式表是直接被轉換成FSMcc 的應用式邏輯表格(參被證12「摘要」,見本院卷3 第35、45頁)。 4.被證3(主要圖示,如附圖7): ⑴被證3 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W528X 使用說明書,依據各頁右下角所標注之日期,其公開日為1995年6 月,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3 揭示W528x 家族為可程式化語音合成IC,其利用ADPCM 編碼方法以產生各種聲音效果。W528x 的LOAD與JUMP指令與四個可程式化暫存器提供了強大使用者可程式化功能,其可讓此晶片適用極為廣泛的語音IC應用(參被證3 「一般說明」,見本院卷1 第193 頁、本院卷2 第126 頁)。 5.被證4(主要圖示,如附圖8): ⑴被證4 為1993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16225號「語音合成器觸發控制構造」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4 揭示一種語音合成器觸發控制構造,尤指一種用以控制語音合成器可做有條件輸出不同語音輸出之觸發控制構造,此觸發控制構造包括一輸入控制器、一可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及一狀態控制器所組成,而可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之一部份輸入訊號為由輸入控制器送入,而另一部份之輸入訊號則由輸出訊號經狀態控制器回授輸入,該邏輯陣列之其一部份輸出端輸入至語音合成器,以選擇觸發語音合成器輸出不同語音,而另一部份輸出端即輸入至狀態控制器內,藉由此構造組合成一可隨輸入及狀態控制器之回授狀態決定可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之輸出狀態,可獲致有條件控制語音合成器者(參被證4 「中文創作摘要」,見本院卷1 第202 頁背面)。 6.被證5(主要圖示,如附圖9): ⑴被證5 為1989年4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4823076 號「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riggering 」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995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 揭示一觸發電路用以偵測複數同時輸入訊號並回應產生一觸發訊號,包含一字組辨識器及一狀態機。字組辨識器回應於預定的高低閾值電壓邏輯位準及輸入信號重建每一輸入信號。重建的信號表示輸入信號的邏輯位準高於高閾值電位、低於低閾值電位、及在高低邏輯位準之間轉換。觸發電路提供時脈基礎及時間基礎的兩種觸發模式。時脈基礎的觸發模式包括:單一事件觸發、嵌套事件觸發、連貫和異常事件觸發。時間基礎的觸發模式包括前述模式及更增加的建立和保持時間觸發、轉換時間觸發、條形脈波觸發(參被證5 「摘要」,見本院卷1 第207 頁、本院卷2 第128 頁)。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有效性判斷: 1.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第228頁圖2,揭示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 ,該控制裝置具有至少一輸入端(virtual input names)及至少一輸出端(virtual output names);【第226-227 頁圖1 、表1 及2.2 以布林表達式作為集合表格;第229 頁圖3 】例示對空調裝置進行規劃( 輸出aircond_on係為輸入temp_low或window_open 與timeout 之布林函數) 以因應一或多個外部合格電器訊號(即輸入訊號)並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輸入動作、改變狀態、進入動作、退出動作);又被證2 第226 頁右列圖1 、第227 頁表1 及左列第1 段,揭示temp_too_high 且all windows closed為真(TRUE)則轉換off 狀態至on狀態,並輸出air_cond_on 等內容;再者,被證12圖7 (見附圖6 )及第10欄第3 段揭露「A boolean signal701 may be replaced by one name, or two names if both valu es of the signal are used while describing the application logic 」(參被證12第10欄第3 段第26-29 行,見本院卷第43頁),揭示實體輸入訊號(DOOR_CLOSED = FALSE )與虛擬輸入訊號(輸入名稱DOOR_CLOSED )之對應關係,可知,虛擬輸入訊號係藉由給予實體輸入訊號中具控制顯著性之布林值(相當系爭專利合格訊號)適當名稱,作為真實且具控制顯著性的控制資訊,以過濾不需要的輸入訊號,因此,被證12揭示被證2temp_too_high、windows_closed等輸入名稱(即虛擬輸入訊號)實際代表實體輸入訊號布林值之合格訊號(實際溫度感測輸入端之合格訊號,複數窗戶開關感測輸入端之合格訊號),準此,被證2 表1 「temp_too_high &windows_closed 」,「temp_lowv windows_open & timeout」已實質揭露「程式規畫」、「輸入端」、「輸出端」、「合格電器訊號」技術特徵。從而,被證2 係為一種利用虛擬環境之狀態機設計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之方法,該方法能設定控制裝置之一個以上輸出端、輸入端與狀態,使控制裝置能因應外部輸入訊號轉變裝置本身之邏輯狀態,並產生輸出訊號。故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技術特徵。 ⑵被證2 第230 頁右列第9-11行,揭示VFSM的規格書由輸入、輸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開始,名稱以編號定義,其為可用在規格書表格的唯一名稱;又被證2 第226 頁右列末段倒數第2 行至第227 頁左列第1 段、第229 頁左列第1-13行、圖1 、表1 ,揭示temp_too_high 且all windows closed為真(TRUE),則轉換off 狀態至on狀態,並輸出air_cond_on 輸出,係為輸入temp_low或windows_op en 與timeout 之布林函數等內容,可知,被證2 之輸入端(temp_low、windows_open、timeout )及輸出端(aircond_on)係設定為一個以上端點,亦即,被證2 表1 中實質揭露於on(state )形態下係設定一個以上端點:二個輸入端之輸入訊號(temp_too_high 、windows_closed)及一個輸出端之輸出訊號(aircond_on)技術特徵。故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1) 之「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⑶被證2 表1 、圖3 及第229 頁第1 至6 段,揭示轉換、進入/ 退出動作、輸入動作( 即輸出) ;又被證2 第226 頁右列末2 段-227頁左列第1 段、表1 及圖1 ,揭示off/on狀態及輸出動作aircond_on、aircond_off 、Stop_timer、Start_timer 等內容,可知,被證2 雖揭露設定複數個狀態轉換與輸出訊號(相當於複數事件),惟未揭露與步驟(1)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2) 之 「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 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⑷被證2 第226 頁右列末2 段至227 頁左列第1 段、表1 及圖1 之temp_low、windows_open、timeout ,第229 頁左列第1-13行設定為真(TRUE)或假(FALSE ),揭示當輸入temp_low為真(TRUE)或windows_open與timeout 為真(TRUE)時,轉換狀態on至狀態off 等內容,可知,被證2 揭露對輸入端temp_low、windows_open、timeout 設定輸入鑑別條件為真(TRUE)或假(FALSE )之技術特徵;又被證2 第229 頁右列第6-28行、圖3 ,實質揭露對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VFSM模型由圖3 流程圖描述三種情況可能發生:無(A) 情況,輸入改變(即輸入訊號因滿足輸入鑑別條件而變動)僅引起輸入動作(即輸出訊號改變)且VFSM返回等待點,沒有改變狀態的條件;單一(B) 情況,輸入改變(即輸入訊號因滿足輸入鑑別條件而變動)觸發狀態改變,首先,執行輸入動作,因滿足轉換條件,退出動作被執行,狀態被改變,在新狀態的進入動作被執行,且VFSM返回到等待點;複數(C) 情況,輸入改變(即輸入訊號因滿足輸入鑑別條件而變動)觸發重大輸入改變,開始與情況B 一樣:進入動作、退出動作狀態改變與進入動作,因在新狀態的轉換也被滿足,VFSM繼續迴圈:退出動作、狀態改變、進入動作,當VFSM進入沒有更多條件的變更狀態時,迴圈結束,且VFSM返回等待點,是被證2 雖揭露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之技術特徵,惟未揭露與步驟(1) 、(2)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3) 對於步驟(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之技術特徵。 ⑸被證2 第226 頁圖1 、第227 頁表1 ,揭示當輸入temp_low為真(TRUE)或windows_open與timeout 為真(TRUE)時,執行事件:轉換狀態on至狀態off 等內容,可知,被證2 揭露當輸入訊號temp_low、windows_open、timeout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為真(TRUE)時,設定的事件被執行:狀態on轉換至狀態off 且輸出air_cond_off之技術特徵,是被證2 雖揭露輸入訊號滿足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之技術特徵,惟未揭露與步驟(3)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4) 對於步驟(3) 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之技術特徵。 ⑹被證2 第229 頁左列第1-13行、圖1 、表1 ,揭示輸出aircond_on為真(TRUE)或假(FALSE )係依據輸入temp_low或windows_open與timeout 之鑑別條件決定內容之技術特徵,可知,被證2 雖揭露對輸出端產生特定之輸出訊號之技術特徵,惟未揭露與步驟(1) 、(4)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2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5) 對於步驟(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2 圖3 VFSM執行流程圖及第229 頁第6-28行揭示「無(A) 情況,輸入改變(即輸入訊號因滿足輸入鑑別條件而變動)僅引起輸入動作(即輸出訊號改變)且VFSM返回等待點」等內容,可知,圖3 「等待點,wait for input」即為VFSM之流程中第一處理形態,係於VFSM開機後之待命形態,故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6) 設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之技術特徵。 ⑻綜上,被證2 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及步驟(1) 、(6) 之技術特徵,但未揭露步驟(2)至(5) 之技術特徵。 ⑼被證3 一般性說明(GENERAL DESCRIPTION )、LDMODE、運算元(operand )、F.編成範例(Programming Examples)、範例1 (EXAMPLE 1 )、連接墊描述表(PAD DESCRIPTION )(參被證3 第47頁、第52頁、第53頁、第56頁、第49頁,見本院卷1 第193 頁、195 頁背面、第196 頁、第197 頁背面、第194 頁)揭示一種應用組合語言LOAD與JUMP指令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等內容,可知,被證3 係為一種應用組合語言程式設計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之方法,該方法能設定控制裝置之一個以上輸出端與輸入端,使控制裝置能因應外部輸入訊號從而轉變裝置本身之邏輯狀態,並產生輸出訊號。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之技術特徵。 ⑽被證3 連接墊描述表(PAD DESCRIPTION )記載「I: TG1-TG3; I/O : TG4/LED2/STPC; O : LED1,STPB, STPA, SPK, OSC」9 種輸入端(I) 、輸出端(O) (即附圖7 1.圖,參被證3 第49頁,見本院卷194 頁),被證3 LD MODE,運算元(operand )揭示選擇不同的運作模式(operating modes )及輸出訊號(TG4/LED2/STPC )(參被證3 第52頁LD MODE 段,見本院卷1 第195 頁背面);被證3 F.編程範例(F.Programming Examples),範例1 (EXAMPL E 1)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c.Complete -Cycle Level Hold playing modes)與輸出聲音1 (sound1)揭示選擇a 、b 、c 、d 這4 種演奏模式(playing modes )與輸入/ 輸出訊號(TG1/ sound 1)(參被證3 第56頁F.Progamming Examples 段,見本院卷1 第197 頁背面),亦即,設定一個以上輸入端及一個以上輸出端、不同運作模式與演奏模式等內容,可知,被證3 之輸入端及輸出端係經設定而對應不同運作模式與演奏模式,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1) 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之技術特徵。 ⑾被證3 LD MODE,運算元(operand )揭示選擇不同的運作模式(operating modes )及輸出訊號(TG4/LED 2/STPC)(見本院卷1 第195 頁背面);被證3 F.編程範例(F. Programming Examples )(見本院卷1 第198 頁),範例1 (EX AMPLE 1)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c.Complete-Cycle Level Hold playing modes )與輸出聲音1 (sound 1 )揭示選擇a 、b 、c 、d 這4 種演奏模式(playing modes )與輸入/ 輸出訊號(TG1 /sound1 ),亦即,設定複數個狀態及對應的輸入端與輸出端等內容,可知,被證3 已揭露設定複數個狀態轉換與輸出訊號,及步驟(2) 之執行順序關係之技術特徵,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2) 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之技術特徵。 ⑿被證3 LD EN,值(VALUE )揭示「對輸入端TG1 至TG 4設定上升/ 下降邊緣之觸發中斷」(見本院卷1 第195 頁)、被證3 第57頁範例1 (EXAMPLE 1 )之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揭示在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模式(Complete-Cycle Level Holed)對輸入端TG1 設定輸入鑑別條件為下降邊緣(falling edge)等內容,可知,被證3 已揭露對輸入端 TG1 設定輸入鑑別條件係為falling edge,且揭露與步驟(1) 、(2)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3) 對於步驟(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之技術特徵。 ⒀被證3 範例1 (EXAMPLE 1 )(見本院卷1 第198 頁)之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揭示「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TG1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falling edge時,切換至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輸出ADPCM 格式之聲音1 」內容,可知,被證3 揭露設定輸入訊號TG1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falling edge時,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轉換至狀態One-Shot Trigger Mode ,並且輸出ADPCM 格式之聲音1 ,且揭露與步驟(3) 之執行順序關係之技術特徵,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4) 對於步驟(3) 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之技術特徵。 ⒁被證3 第49頁連接墊描述表(PAD DESCRIPTION )(見本院卷1 第194 頁)揭示「輸出(o) : LED1, 輸入/ 輸出(I/O) : LED2/STPC, O : STPB, STPA,SPK,OSC 」;被證3F. 編程範例(F.Programming Examples ) (見本院卷1 第198 頁),範例1(EXAMPLE 1) c. 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c.Complete-Cycle Level Hold playing modes )與輸出聲音1 (sound 1 )揭示「輸出端SPK 於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產生對應該些模式之輸出聲音1 (SOUND 1 )訊號內容,可知,被證3 揭露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且揭露與步驟(1) 、(4) 之執行順序關係,故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5) 對於步驟(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之技術特徵。 ⒂被證3 第57頁F.編程範例(F. Programming Examples)(見本院卷1 第198 頁),範例1 (EXAMPLE1)揭示「設定形態a.單次觸發模式(One-Shot Trigger Mode )、b.位準保持觸發模式(Level-HoldTrigger Mode)、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模式(Complete-Cycle Level Hold)、d.單一週期位準保持 (Single-Cycle Level Hold)之一者成為因應該輸入訊號(TG1 )及聲音1 (SOUND 1 )輸出訊號而動作中的形態」及被證3 第50頁A.指令集描述(Instruction Set Description )揭示END 指令,用來停止所有裝置的運作揭示「執行END 指令用來停止裝置運作」內容,可知,被證3 未揭露「設定回到開機之後進到待命模式形態」技術特徵,故被證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6) 設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之技術特徵。 ⒃綜上,被證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6) 之技術特徵,惟被證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6) 之技術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被證2 、被證3 與系爭專利均屬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之相同技術領域,而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之功能、作用亦具有共通性,且當事人已先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前揭被證2 、被證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間有何差異,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該發明加以辯論,是以,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以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參考被證2 、被證3 之先前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發明,則被證2 、3 之組合,自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3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8、36與被證2 、被證3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8、38均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28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1所述之程式化方法「更包含一由該等步驟設定的資料之至少部份以組成一表格格式的步驟。」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6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1所述之程式化方法「其中該x 端形態與該y 事件的規格相互間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2 表1 已揭露設定輸入端、輸出端、合格訊號及狀態轉換技術特徵,且被證3 第49頁連接墊描述表(PAD DESCRIPTI ON)揭示具有9 種輸入端、輸出端特性值(TG1-TG4 、LED1-LED2 、STPA-STPB 、SPK ),是被證2 與被證3 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8附加技術特徵,故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8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2 圖1 及表1 揭示off (state )形態與其事件規格【輸出端產生輸出訊號air_cond_off,鑑別輸入端為合格訊號temp_too_high 及windows_closed,轉換為on(state )狀態】與on(state )形態與事件規格相互間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且被證3 第51至53頁,範例(EXAMPLE )、範例1 (EXAMPLE1)與第57頁F.編程範例,範例1 之a 至d 教示符合設定條件程式即可執行,無關順序,是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6之附加技術特徵,故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 3.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3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7、37與被證2 、被證3 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37均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2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27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1所述之程式化方法「更包含一使程式規格構成為兩欄位的步驟,其中該第一欄位設定一或多個端形態的特性,且該第二欄位設定一或多個事件與子事件。」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7進一步界定請求項21所述之程式化方法「其中該等程式化步驟並未包含於一行指令集之任一者,該指令集包含由一操作及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的指令。」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2 之輔助證據被證12圖7 揭示實際輸入訊號與輸入名稱之「端形態」,圖8A、第4 欄「定義DEFINITIONS 」揭示有限狀態機(FSMcc )執行之「事件」,包括:進入動作,進入狀態時輸出改變;退出動作,退出狀態時輸出改變;輸入動作,輸入改變時輸出改變;狀態改變,退出目前狀態與進入下一狀態。上開被證12揭示內容可與被證2 表1 (見附圖5 )、2.3VFS Mexecution model 一節揭示之各種「輸入、輸出訊號」(即端形態)、「動作action」(即事件)與系爭專利第一圖(見附表1 )及第7 頁第1 行至第8 頁第13行、第9 頁第2 、3 行所載界定「一端點於一特殊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第9 頁第6、7、16至21行所載「事件」、「子事件」界定內容「產生一輸入訊號、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起始一計時器、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相互勾稽,從而證明系爭專利「端形態」、「事件」、「子事件」技術特徵已為被證2 所揭露,說明如下: ①進入動作(entry action):形態轉換進入off (state )(相當系爭專利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產生air_cond_off輸出訊號【相當系爭專利產生一輸出訊號】;進入on(state )(相當系爭專利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產生air_cond_on 輸出訊號(相當系爭專利產生一輸出訊號); ②離開動作(exit action):離開on(state ) (相當系爭專利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終止計時器stop_timer(相當系爭專利終止一計時器); ③輸入動作(input action):在on(state ),當輸入訊號windows_closed為合格訊號時(相當系爭專利產生一輸入訊號),終止計時器stop_timer(相當系爭專利終止一計時器);當輸入訊號windows_op en 為合格訊號時(相當系爭專利產生一輸入訊號),啟始計時器start_timer( 相當系爭專利起始一計時器); ④轉換條件(transition condition):在on(next state),判斷輸入訊號temp_too_high 及windows_ closed 為合格訊號(相當系爭專利產生輸入訊號),轉換進入on state(相當系爭專利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在off (next state),判斷輸入訊號temp_low為合格訊號(相當系爭專利產生一輸入訊號),或者,輸入訊號windows_open及time_out為合格訊號(相當系爭專利產生輸入訊號),轉換形態為off (state )(相當系爭專利修正一動作的I/O 形態、將執行導向另一事件之任務)。 ⑤依上,結合被證12揭示輸入訊號、輸入名稱及動作定義,與被證2 表1 揭示「輸入訊號、輸出訊號」、「進入動作entry action、離開動作exitactio n 、輸入動作input action、轉換條件transition condition」,及被證2 圖4(a)、(b) 揭示之「轉換,transition」、「進入/ 離開動作,entry/ex it action」、「輸入動作,input action」,可知,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7「端形態」、「事件」及「子事件」技術特徵,二者差異僅在於欄位形式與名稱表示之簡單修飾,並未具有無法預期功效,故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7不具進步性。 ⑶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7 不具進步性: 被證2 「the finite state machine to be an entirely table driven software module 」(參被證2 Abstract 段第3-4 行,見本院卷1 第188 頁 背面)已揭示完全以表格(entirely table driven )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且被證2 圖5 (見附圖5 )、3.2 「Translation 」段「The secondtranslation phase is accomplished by AWK andC programs whichgenerates a compliable C specification file XXX.C.」(見本院卷1 第191 頁)進一步揭示表1 係以高階語言(AWK、C)予以轉換為可編譯之C 程式語言檔,非為一操作與至少一個運算元界定之組合語言指令,是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7附加技術特徵,故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7不具進步性。 4.原告主張:被證2 與系爭專利在技術的「編程運作架構形態」上,有相當大的不同,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精神在於容許設定輸入、輸出與鑑定條件(以執行特別事件)的同一「端型態」,而被證二技術中,並無同一設定的教示,自難謂為相同技術云云(見本院卷2 第42-42 頁背面)。惟查,被證2 圖1 、表1 已揭示在進入off (state )時,產生輸出訊號air_cond_ off ,且判定合格有輸入訊號temp_too_high 及windows_closed時,狀態轉換進入on(state ),準此,被證2 實質揭露off (state )【相當系爭專利端形態】設定一輸出端產生air_cond_off,於on(sta te)則設定二輸入端之輸入合格訊號與鑑別條件temp_too_high 、windows_closed,故被證2 已教示在一端形態中設定輸入、輸出與鑑定條件,原告前揭主張,自無可取。 5.原告主張:被證2 須要以全部(as a whole)的角度去審視比對…被證2 以虛擬處理技術去解決狀態機的多端輸入問題,而系爭專利根本不需要使用此一技術,故系爭專利沒有提及虛擬處理技術是理所當然之事,顯然是兩種完全不相同的事物云云(見本院卷第2 第92-93 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無界定不得以「虛擬」技術手段來實施,故被證2 使用虛擬輸出/ 輸入訊號簡化處理實體輸出/ 輸入訊號,即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輸入/ 輸出端,此觀前揭被證2 圖2 與被證12圖1 均揭露實體輸入/ 輸出訊號,為簡化控制訊號處理,被證12圖7 及「A boolean signal 701may be replaced by one n ame, or two names if both values of the signal are used while describing the application logic 」(參被證2 第10欄第3 段,見本院卷3 第43頁)揭示針對一實體輸入端(DOOR_CLOSED )之輸入訊號(DOOR_CLOSED =FALSE)簡化為虛擬輸入訊號(輸入名稱DOOR_C LOSED),以提取真實且具控制顯著性的控制資訊,過濾不需要的輸入訊號布林值等技術內容甚明,故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可得知,相較於系爭專利單純處理8 種訊號形態(R 、F 、1 、0 、H 、L 、P 與X )情況雖有不同,然簡化之虛擬輸入訊號,實質等同一實體輸入端的合格訊號,亦證明被證2 實際上必須處理實體輸入、輸出訊號,才能取得虛擬輸入、輸出訊號,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6.原告主張:被證3 與系爭專利在技術的「編程運作架構形態」上,有相當大的不同,被證3 的編程運作架構形態與一般「組合語言」的編程運作架構形態相同,是一行一行地編寫,行與行之間的關係有其編程意義,不能隨意調動云云(見本院卷2 第20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界定任何相關「行指令集」、「操作」、「運算元」或特定編程硬體架構技術特徵,再者,被證3 係與系爭專利同屬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技術領域,原告前開,即非可採。 7.原告主張:被證3 全文根本沒有「事件」的概念陳述,將LD R0, value,只不過是將value 的數值存入到R0暫存器(register)中之基本組合語言語法,將LDR0,value指為設定Y 事件之步驟,亦與系爭專利中「事件」的性質(與暫存器register等硬體無關)不符。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相互關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未包含指令集」…但查,這兩項特徵明明已經列於專利範圍附屬項36及37…被證3 沒有這些特徵已足以證明它跟系爭專利是不相同的技術云云(見本院卷2 第92頁背面-93 頁)。惟查,被證3LD R0,value指令揭露載入聲音群組入口值到暫存器R0中,聲音群組入口值可由0 至255 (參被證3 第51頁,見本院卷1 第195 頁),另參F.編成範例(Programming Examples)之範例1 (EXAMPLE 1 )(見本院卷1 第197 頁背面)四種播放模式a.單次觸發模式(One-Shot Trigger Mode )、b.位準保持觸發模式(Level-Hold Trigger Mode )、c.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模式(Complete-Cycle Level Hold )、d.單一週期位準保持(Single-Cycle Level Hold )之一者係成為因應該輸入訊號(TG1 )及聲音1 (SOUND 1 )輸出訊號而動作中的形態可得知LD R0, value指令係與聲音1 之播放事件相關,亦即執行LD R0, value指令係實質設定一聲音播放事件之聲音群組,因此,被證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前揭技術特徵。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記載「相互關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未包含指令集」等限制條件,自當無須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之技術特徵,原告前揭主張,即無可取。 8.原告主張:被證12至15,僅被證12是屬於適格之證據,惟仍不足動搖系爭專利之專利性,被證2 並無任何界定改變狀態、退出動作、進入動作、輸入動作文義,自然也沒有揭露以改變狀態、退出動作、進入動作、輸入動作來揭露一或多事件、子事件之依據云云(見本院卷3 第122 頁)。惟查,被證2 揭露動作定義(參被證2 第229 頁第6 段,見本院卷1 第190 頁),另被證2 「Entering a state, the VFSM does anentry action and waits for a reaction of the controlled system. Normally, the reaction should lead to a state change. 」(參被證2 第229 頁第6 段第3-6 行,見本院卷1 第190 頁)揭示進入動作會導致狀態改變之技術特徵,被證12第4 欄(見附圖6 )「定義DEFINITIONS 」中「進入動作entry action」進一步界定進入動作係「當進入一狀態時輸出改變」,實質揭露輸出端、狀態改變事件,因此,被證2 已界定有限狀態機改變狀態、進入動作、退出動作、輸入動作事件及其文義,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9.原告主張:圖3 是被證2 作者用來解釋執行模型的流程,圖3 並不是被證2 編程工具操作的一部分,系爭專利與被證2 是不相同發明,已發專利不能為不相同的技術所撤銷云云(見本院卷3 第125 頁背面)。惟查,被證2 圖3 (見附圖5 )與2.3VFSM 執行模型(VFSM execut ion model )(見本院卷1 第190 頁)揭示之「轉換,tr ansition 」、「進入/ 離開動作,entry/exit action 」、「輸入動作,input action」流程說明,係敘明VFSM執行過程中各種動作(相當系爭專利之事件)與狀態轉換之關係,而界定各種動作及設定不同的事件,對照被證2 表1 ,即是被證2 編程操作的一部份,原告前揭主張,尚有誤會。 10.原告主張:被證2 表1 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實體」輸入、輸出端點、合格訊號,也沒有響應合格訊號而應執行之事件,被證2 表1 是處理虛擬輸入/ 輸出端的虛擬訊號,兩者性質及形態完全不同,被證2 表1 完全沒有處理系爭技術之實體輸入、輸出端云云(見本院卷3 第128-132 頁背面)。惟查,被證2 表1 (見附圖5 )揭露在on狀態下,進入動作:air_cond_on 及輸出動作:stop_timer,此即實質揭露在進入on狀態時,一輸出端產生air_cond_on 訊號,在退出on狀態時,則另一輸出端產生stop_timer訊號,且依據被證12圖7 (見附圖6 )及「(A boolean signal 701 may be replaced by one name, or two names ifboth values of the sig nal are used while describing the application logic」(參被證12第10欄第3 段,見本院卷3 第43頁)揭示內容,被證2air_cond_on及stop_timer輸出訊號實質揭露二者係被轉換實體輸出端之輸出訊號,故被證2 表1 實質有處理系爭技術之實體輸入、輸出端,原告前揭主張,尚非可採。 11.原告主張:被證2 、被證3 之文件組合不能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1.無端型態完整之功效。2.以虛擬方式處理2000個輸出與輸入,與系爭專利直接處理實體輸入,輸出訊號的技術不同。3.輸入端與觸發事件需以序列關係排列,被證二& 被證三之文件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欠缺進步性云云(見本院卷1 第274 頁背面-275頁)。惟查,上開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論述中被證2 引用段落已分別揭示形態、輸入端、輸出端、合格訊號及事件(子事件),則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已揭露「端形態」技術特徵;又被證2 圖2 (見附圖5 )與被證12圖1 (見附圖6 )均揭露實體輸入/ 輸出訊號,為簡化控制訊號處理,被證12圖7 與「A designer is completely free in chosing names.Aboolean signal 701 may be replaced by one name,or two names if both values of the signal are used while describing the application logic. 」(參被證12第10欄第3 段第2-6 行,見本院卷3 第43頁)揭示針對一實體輸入端(D OOR_CLOSED)之輸入訊號(DOOR _CLOSED = FALSE )簡化為虛擬輸入訊號(輸入名稱DOOR_CLOSED ),以提取真實且具控制顯著性的控制資訊,過濾不需要的輸入訊號布林值,故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可得知,相較於系爭專利單純處理8 種訊號形態(R 、F 、1 、0 、H 、L 、P 與X )情況雖有不同,惟經以簡化之虛擬輸入訊號,實質等同一實體輸入端的合格訊號,被證2 與被證12之虛擬處理方式係為簡化較複雜之實體輸入、輸出訊號,亦證明被證2 實際上必須處理實體輸入、輸出訊號,才能取得虛擬輸入、輸出訊號。再者,被證2 圖1 及表1 (見附圖5 )揭示內容,可知,表1 中,off(st ate) 形態與其事件規格【輸出端產生輸出訊號air_cond _off ,鑑別輸入端為合格訊號temp_too _high及window s_closed ,轉換為on(state )狀態】與on(state )形態與事件規格相互間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且被證3 第51至53頁(見本院卷1 第195-196 頁),EXAMPLE 、EXAMPLE1與被證3 第56頁(見本院卷1 第197 頁背面)F.編程範例,範例1 之a 至d 亦教示各範例之間符合設定條件程式即可執行,無關順序。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 、37 實為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2 或被證3 揭示內容可以輕易完成,達到相同功效,堪已確認。原告前揭主張,尚無可採。 12.綜上,被證2 、被證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具有應撤銷事由。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既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權利,則本件關於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其他無效證據及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權利範圍等其他前揭爭執事項部分,亦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具有應撤銷之事由,於法有據,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 、36 、37既有得撤銷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權利。從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3 款、第2項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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