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伍偉華
- 法定代理人陳光和、洪淑敏
- 原告紀憲東
- 被告振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原 告 紀憲東 送達代收人 楊璧如 被 告 振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3 月30日,起訴主張被告等人侵害其中華民國第M318429號「拋繩器構造改良」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請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為特定行為及連帶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審理中。被告振隆工業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係公益項目」,應為專利法第105 條之抗辯,另抗辯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等語。 三、經核︰被告振隆工業有限公司上開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自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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