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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慶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昌
被上訴人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佳玲
被上訴人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4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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