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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林信湧

  • 上訴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信忠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冠龍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上訴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上訴人   林信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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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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