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洪俊雄、胡竹青
- 當事人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台灣先進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雄 代 理 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相 對 人 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竹青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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