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蕭文厚、陳之順
- 上訴人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睿客新創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厚 被上訴人 睿客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43,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380 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