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源源成有限公司、陳寶香、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聲 請 人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 相 對 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王玉柱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 年度民事聲字第 1號裁定,為供撤銷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 5,000,000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王玉柱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和解書影本、受取權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 號 提存事件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於聲請人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並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155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人,,其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事件之提存物,顯於法不符,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