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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魏玉英

上訴人
即原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歐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國華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江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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