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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

原告
何富艦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被告
金美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德
被告
宸祺實業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樹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調查程序中,當庭諭知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7,04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日調查筆錄在卷可考。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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