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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鳴仁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偉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姝瑄律師
被告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城
被告
林茂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告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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