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鳴仁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海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偉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姝瑄律師
- 被告
- 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城
- 被告
- 林茂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正杰律師
- 被告
- 林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