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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被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告
陳冠翔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蔡耀萱於106 年2 月4 日離職,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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