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楊正大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原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 告 陳冠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蔡傭政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於106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徐瑞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