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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坂根健太郎、吳唯慶

  • 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冠翔富創藍圖有限公司法人蔡傭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被 上 訴 人 英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坂根健太郎 被 上 訴 人 陳冠翔 被 上 訴 人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唯慶 被 上 訴 人 蔡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5,0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7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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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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