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芳
- 被上訴人
-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