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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蕭文學

上訴人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審所核定之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32,040 元,上訴人在原審全部敗訴,並就全案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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