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審所核定之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32,040 元,上訴人在原審全部敗訴,並就全案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