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廖朝暐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上訴人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