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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抗告人
賴光明即神之電腦企業社
輔佐人
林素娟
相對人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代理人
徐瑞毅 律師
相對人
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可兒
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莊郁沁 律師
代理人
黃柏維 律師
相對人
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載元
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
代理人
蕭翊展 律師
相對人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槻裕三
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
相對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趙均豪 律師
相對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代理人
廖嘉成 律師
代理人
孫德沛 律師
相對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理人
徐明秀
相對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代理人
張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雯 律師
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優
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廖純誼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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