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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全球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崑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 律師
被上訴人
璟騰滾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慶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吳詩儀 律師

      陳初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81 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係指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倘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同源於侵害相同權利,且各請求間復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自適用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應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及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792 號、85年度臺抗字第459 號、97年度臺抗字第316 號裁定)。職是,凡以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其屬因財產權涉訟,係相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言,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倘上訴人上訴第三審法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時,其屬上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而可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倘未遵期補繳,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被上訴人遭控侵害專利權,而遭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據此提起二審上訴,並主張: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 億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不得自行、受託、委託他人使用上訴人系爭專利,亦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任何落入上訴人系爭專利權範圍之物品。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嗣二審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遂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聲明略以: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 億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停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進口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之產品。㈣或請發回本院更審。㈤歷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職是,本院審究其性質係因財產權涉訟,自應依職權調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查:

(一)上訴人於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係請求防止與排除侵害其專利權暨酌定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專利法第58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其中上訴聲明第3 項防止排除侵害之請求,因其係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因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 萬元,故上開聲明之價額為165萬元(計算式:150 萬元+150 萬元 ×1/10)。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 億元,暨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其請求權基礎係依專利法96條第2 項、第97條第2 項,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 億元。

(二)審核上訴人各項上訴聲明可知,上訴人上訴第3 項聲明請求防止與排除侵害其商標權;第2 項聲明請求金錢賠償。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上訴第2 項聲明與上訴第3 項聲明之總和,即為1 億165 萬元。則依其上訴利益1 億165 萬元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904,7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不服而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時,應加徵第一審裁判費10分之5 ,故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357,057 元(計算式:904,705 元+904,705元×5/10)。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1 億165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1,357,057 元之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已繳納1,338,000 元,尚有19,0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第442 條第2 項、第481 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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