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受 罰 人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受罰人因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 (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與碩禾 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按文書或勘驗物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勘驗物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罰人因向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禾公司)購買型號590A、600 、610 、620 型號之導電漿產品(見本院卷五第273 至背頁碩禾公司陳報狀),持有碩禾公司上開產品之產品說明書,本院認上開產品說明書與本件訴訟有關,受罰人有提出之義務,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發函命受罰人提出,並告知若所提文書涉及營業秘密得依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受罰人收受通知後並未回覆(見本院卷五第172 、175 之2 頁),本院再於同年10月31日函催受罰人於1 個月內提出,受罰人收受後亦未回覆(見本院卷五第200 、202 頁),本院再於同年12月11日發函命受罰人於2 週內提出,並告知有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文書之法律效果,且再次曉諭受罰人得依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然受罰人收受後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資料(見本院卷五第222 、222 之1 頁),考量本件其他持有該產品說明書之第三人均已提出相關文件,僅受罰人屢經本院多次函催仍拒絕提出,亦不說明拒絕提出之理由,又審酌其他第三人所提上開產品說明書內容,本院認為受罰人並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存在,是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