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敬哲、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林芳如、林書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林敬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上訴人 林書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隆」記載,應更正為「九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