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林敬哲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芳如
- 被上訴人
- 林書瑋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隆」記載,應更正為「九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