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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上訴人
林敬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上訴人
林書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隆」記載,應更正為「九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正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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