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東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抗 告 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0日之裁定,於108 年4 月2 日具狀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