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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啟謀

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0日之裁定,於108 年4 月2 日具狀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未據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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