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6樓 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律師 顏漢彰律師 被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律師 李文賢 樓之3 蔡居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