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亞夫
- 訴訟代理人
-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諾維克
- 複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漢彰律師
- 被告
-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秋麗
- 訴訟代理人
- 翁聖賢律師
- 6樓
李文賢
樓之3
蔡居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