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亞夫、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秋麗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亞夫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兼送達代收人) 被 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漏載)給付新臺幣(下同)23,74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746,5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