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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原告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

蔡昀廷律師

彭建國

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鄭幸梁

被告易健民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鄭富宗

複代理人尤彰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元整,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一之產品及其他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302392號「具有接觸導線聲明之侵權產品,被告等應回收銷毀之,並銷毀從事前項專I302392號「具有接觸導線排列與補償功能之通訊系統的連接器」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此有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專利公報可稽(原證2-1至2-3)。詎原告於104年11月間接購得被告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產銷之「RJ45通訊連接器」型號000000000、000000000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送請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鑑定結果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權(詳如原告106年7月7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8頁至第40頁所載),有被告公司產品型錄、被告公司開立之發票、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可證(原證4、5、7)。

3),應熟悉相關技術特徵與產品,而專利公報為社會公眾可查閱之資訊,被告生產銷售系爭產品,就同業間之專利,當有一定之關心與認識,實難推諉不知或不查系爭專利之存在及技術內容,則其未盡查證之注意義務與疏於掌控侵權風險,足認其侵權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且原告前於105年8月1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其所製造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請其停止侵權行為,並限期與原告協商賠償事宜(原證8),惟被告置之不理,其網站上仍持續公然登載販售系爭產品(原證6、9)2,足見確有侵權之故意。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應排除及防止其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

1、2、19、20有無效事由部分,均不可採,分述如下:

1、2之技術領域、發明目的與系爭專利不同:0001段所載,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屬於可達高訊號傳送效能(如CAT6或以上之規格)之技術,而非習知的低訊號傳送效能,相較於先前技術,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主要技術問題係就高傳輸效能(如CAT6或以上之規格)所產生的串音干擾問題,如何改善串音補償的延遲所導致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

,使補償後之連接器達到高傳輸效能之規格要求。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插座型之電連接器,其包含有成對導線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複數條線路中,使一RJ式接觸接口與一RJ式插頭連結,且具有一印刷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電路圖,及提供串音補償,以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段);此外,每一彈性接觸導線分別地連結於電路板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且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係設定成短於一特定數值,例如7mm、6.7mm或6.2mm以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0013段)。藉此,「串音訊號」與「補償訊號」之間的傳導距離被控制3小於該特定數值,當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有相位延遲的情況時,該電連接器仍可達到高標準傳輸性能。

1說明書第5頁第5至7行所載,其發明係「用於連接終端是8個導電體的接線盒插口的接線元件,8個導電體的配置方式可以減少與插頭的電干擾和互連」,並未揭露應用於何種性能規格,且其技術整體上亦非針對CAT6或CAT6A等高階規格之串音補償,故被證1只是一般傳輸效能標準的網路通訊領域應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顯然不同。又被證1雖揭露其提供端子之單一推進腳(被證1說明書第10頁第24至27行、圖6),且調整端子之間的間距不同(被證1說明書第11至15頁、圖7-16),以減少串音或衰減,惟其所欲解決之問題係如何調整端子之間的間距,以改善電性能(被證1說明書第7頁第9至14行),並非針對高傳輸效能所產生的「特定串音干擾」進行補償,亦無法改善干擾串音與補償訊號間相位差異的問題,與系爭專利在解決技術問題、所能達成之效果上顯不相關。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無動機依據被證1以實現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

2說明書第4頁第3至4行所載,其發明係「使用印刷線路板設計和導體結構的組合式通訊接頭,以便提供改進的串音性能並簡化線的端接」,並未揭露其應用於何種性能規格,且其技術整體上亦非針對CAT6或CAT6A等高階規格之串音補償,故被證2只是一般標準的網路通訊領域應用,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顯然不同。又被證2雖揭露其提供一滑板30來簡化端接過程(被證2說明書第6頁第20至26行、圖8),且提供具有十個電容器60之印刷線路板PCB來抵消所有的串音現象(被證2說明4書第6頁第27行至第7頁、圖13-15),惟所欲解決問題旨在簡化現場端接能力,並對整個接頭裝置做補償,以抵消所有的串音現象(被證2說明書第4頁第14至15行、第6頁第28至31行、第7頁第10至11行、第26至27行),並非針對高傳輸效能所產生的「特定串音干擾」進行補償,亦無法改善干擾串音與補償訊號間相位差異的問題,與系爭專利在解決技術問題、所能達成之效果上顯不相關。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尚無動機依據被證2以實現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2印刷電路板及印刷線路板,如何揭示系爭專利電路板「相互連結之導線分別地延伸介於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至其它末端點位置之間」之具體技術手段;就彈性端子及彈性接觸部分,亦未揭示系爭專利彈性接觸導線「每一導線端點分別地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中之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具體技術手段,遑論系爭專利之元件符號與被證1、2之名稱根本不同,亦無從比對,被告空言主張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早已見於被證1、2云云,毫無足採。

1「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技術特徵乃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串音補償」之技術特徵:14頁第9至10行、第15至18行所載「5串音(Crosstalk)問題的產生主要係在導線23的區域範圍內」、「此外,有一些導電之金屬接線並非用來提供線路之訊號路徑。反而,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感應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

,足見因導線區域範圍內有串音問題,故須設置一串音補償元件;其說明書第14頁第22行至第15頁第7行記載「補償元件53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3、24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而補償元件64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5、26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如第6圖所示,為了補償該雜訊V1,需附加一訊號V2於V1應用之位置或區域(接觸區域70)之後面一段距離(沿著訊號路徑)」,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補償元件所導出之補償訊號(V2),補償干擾訊號(V1)。

15頁第7至9行記載「考慮從一複數平面之觀點如第6圖,此距離會造成一相位延遲,於第6圖中表示為ψ」、第15頁倒數第5行以下記載「雖然所需要之補償向量可以被正確的計算,但是在製造中沒有容限問題介入是不可能的」、第16頁第10至11行、第13至15行記載「本發明之第一實施例限制此補償訊號為單一補償訊號(單一補償元件),如此ψ就不能超過3.8度」、「申請人也發現如果其製造容忍度超過14%,就沒有明顯的方法來運用單一補償訊號來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第15頁倒數第4行以下6記載「給予12.5%可容許範圍是合理的並可獲得的容限程度為V2=0.875V1cosψ或V2=1.125V1cosψ取V2=1.125V1cosψ」、第16頁倒數第5行以下記載「然而,由於此補償訊號採用圓形的軌道在傳輸線中行進(用傳輸線路之第一訊號路徑與第二訊號路徑),V1與V2之間之真實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通常少於4.1mm」可知,因設置補償元件有製造上容限問題(誤差),則考慮到製造容忍度(14%),如採12.5%之誤差程度,並取V2=1.125V1cosψ,則在相位遲延ψ為3.8度下,V1與V2間之真實距離(亦即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即為4.1mm。

16頁倒數第2行至第17頁第2行記載「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則其效能能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等語,係指「如採10%之誤差程度(即V2=1.1V1cosψ),則V1與V2間距離為6.2mm」,此處所謂「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

,係指現今「製造」(設置補償元件)技術能力的誤差度,而非謂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所在之傳導路徑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係屬習知技術。

被告竟摘取系爭專利說明書隻字片語,故意將說明書文字之敘述曲解為原告已承認「長度係為6.7mm以下」

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顯係混淆「實際製造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實不足取。

,因而設置串音補償元件,以其補償訊號達到CAT6之效7能需求,但在製造容忍度下,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而依說明書第0049至0053段所揭露之另一實施例,可知V1與V2之間的距離長度小於6.7mm,因此,請求項1所述之「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乃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以改善補償訊號與干擾訊號間的相位延遲,進而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被告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使「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長度為6.7mm以下(以達CAT6之效能需求),顯不諳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傳導路徑長度限制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

1之目的在於藉由端子之「排列」以改善串音,而被證2則在提供一個具簡化的「現場端接能力」的組合式通訊接頭,並改進串音性能,兩者皆未論及如何補償一個已知的串音源,更未涉及串音源與補償之間的配置關係,而可達到CAT6之效能需求。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而被告無法說明被證1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則被證1當不能揭示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遑論被告根本未比對被證1與請求項2之技術手段,被告援引被證1之圖14僅顯示端子排列於印刷電路板上而已,至於請求項2之具體技術手段,圖14則完全未予揭示,故尚不能認為該8圖14已揭示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2「其最外側的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所具有的幾何形狀極相似於已知的彈性接觸導線,但比之較長一點」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惟其僅指「彈性接觸導線的幾何形狀」是已知而已,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主要技術特徵「中央部分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相對較短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高標準傳輸性能的串音補償需求,並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相對較長(達10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則非習知技術或結構,亦非說明書第0034段所自承已有之製造技術。被告摘取系爭專利說明書隻字片語,曲解原告承認習知技術已有製造「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之長度」的技術云云,顯係混淆「習知之元件和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實不足取。

請求項2所述之「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10mm以上」,乃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被告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10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其顯不諳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2長度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

1是提供單一的推進腳的端子,使不同的端子互相靠近或遠離,目的在於藉由端子之「排列」以改善串音,並未論及如何補償一個已知的串音源,更未涉及串音源與9補償之間的配置關係,即以「右邊外側及左邊外側端子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與「中央部分端子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的長短搭配,進而滿足CAT6之傳輸效能及物理(偏折量)需求,故被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1、2與系爭專利之比對,並非以105年7月21日公告之請求項19為對象(原證2-3),則其所為相當於系爭專利各種技術手段之主張,已屬無稽。再者,被告並未說明被證1、2連接器殼體或外殼及接頭,如何揭示系爭專利本體「具有一支撐部及一插頭接受部,且其外型為具有一嵌入平面之一開口」之具體技術手段;印刷電路板及印刷線路板,如何揭示系爭專利電路板「鑲嵌於該支撐部,並將該電路板放入相對於該插頭接受部之該嵌入平面之適當位置,該電路板具有電路金屬接線自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個別地延伸出去,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包含一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一距離,一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二距離及一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距離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三距離」之具體技術手段;彈性端子及彈性接觸部分,如何揭示系爭專利彈性接觸導線「每一導線個別地終止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一位置,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間隔該嵌入平面一預設距離」之具體技術手段;雖被告以被證1之圖1及被證2之圖10與系爭專利第3A圖作比對,惟該圖1、10仍未說明如何對應請求項19各「主要結構」之具體技術手段,故被告空言主張10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結構特徵已見於被證1、2云云,毫無足採。

11頁第22行至第12頁第3行、第15至20行記載「每一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其末端連接於印刷電路板66上。藉著不同的幾何形狀可允許彈性接觸導線22至27於電路板末端點的位置有不同之間隔距離,而其仍然提供接觸點於接觸區域70」、「此外,儘管在此組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當中有三種不同的幾何位置,每一彈性接觸導線之與插頭接觸區域70至開口18所形成的平面的距離是幾乎相同的。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9定義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與嵌入平面之間具有三種不同的「間隔距離」,以降低或避免從接頭接觸區域之外而來的串音耦合,進而提升訊號傳輸性能,並非一般無技術功效定義之「電連接器的結構位置、距離及區域」。既此技術特徵未揭露於被證1、2為被告所自承,則此等技術特徵即難謂係易於思及之變化,且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皆未揭示任何動機來採取請求項19「三種間隔距離」之技術特徵,自無從認定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可易於思及此等技術手段,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20為依附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而被告無法說明被證1、2揭示請求項19之技術特徵,已如前11述,則被證1、2當不能揭示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遑論被告根本未比對被證1、2與請求項20之技術手段,雖被告援引被證1圖14與系爭專利第2圖作比對,惟該圖14僅顯示端子排列於印刷電路板而已,至於請求項20之具體技術手段,圖14則完全未予揭示,故尚不能認為該圖14已揭示請求項20之技術特徵。

20「7mm以下之傳導路徑」、「其最外側的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所具有的幾何形狀極相似於已知的彈性接觸導線,但比之較長一點」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或結構云云,顯係故意曲解說明書文字之敘述,企圖混淆「實際製造技術」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理由同前所述。

20係使「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長度為7mm以下(以達CAT6之效能需求),且故意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20係使兩側的彈性接觸導線具有7mm以上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以滿足此高性能下電連接器的物理需求),顯然其不諳系爭專利特有之技術特徵所在,足證連身為同業之被告亦不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20長度之重要性,益徵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並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思及之變化,故被證1或被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0039段至第0042段係以型號六(CAT6其頻率可達250MHz)為考慮之例子,透過單一補償之方式,揭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實施方式及技術效果,業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如何在不同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12(製造公差)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4.1mm、6.2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達到標準規範之強度(例如CAT6規範250MHz之強度不超過-46dB)。

14頁倒數第2行至第15頁第4行及圖式第4A、4B、6圖所示,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可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2、23、24、25、26、27及接觸區域70之間,該接觸區域70為導線與插頭之接觸點;換言之,串音干擾是源自於插頭,然後由接觸區域(接觸點)70傳遞至接觸導線22至27。又說明書第15頁第5至9行記載,為了補償雜訊V1,將附加一補償訊號V2於雜訊V1應用之位置或區域(即接觸區域70)之後面一段距離;申言之,補償訊號V2不是直接附加在接觸區域70上,而與串音雜訊V1之間存在一距離,因此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在相位上將形成一相位延遲ψ(如第6圖),故補償訊號V2無法完全抵銷雜訊V1。

15頁第9至13行記載,雖然補償訊號V2無法完全抵銷雜訊V1,但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組合後,可使串音雜訊V1減弱為Vt(V1及V2之向量和為Vt),依據「方程式三」可知Vt與補償訊號V2、雜訊V1及相位延遲ψ的關係;又說明書第16頁第2至8行記載,依據型號六(CAT6)之標準規範TIA/EIA568B.2-1,其所允許之近端串音(NEXTloss)強度在頻率250MH下不超過-46dB(原證10第11頁Table7);換言之,Vt之強度應不超過-46dB,才符合第六類(CAT6)高效能傳輸標準所規範之強度要求。1315頁第15行至第16頁第13行所示,為使Vt之強度符合標準規範,系爭專利之發明人推導出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

限制,並於過程中考量補償訊號V2有12.5%之製造容限(即製造公差,表示V2之預設值與實際值至多有12.5%之差異),得出方程式五;再依據TIA/EIA568B.2-1之規範,將Vt之強度要求「-46dB」及串音雜訊V1之強度標準「-29dB」帶入方程式五中,將得出之數學式求解後,可得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超過3.8度時近端串音雜訊將不可接受。易言之,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時,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始符合TIA/EIA568B.2-1所規範之強度「-46dB」。

0042段第1至7行所示,系爭專利之發明人進一步將「相位延遲ψ3.8度」推導成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訊號行進之距離」。具體而言,設定電磁波的速度因子為常用的0.65,即電磁波之速度(v)為光速「3.00×108公尺」之0.65倍,當電磁波之頻率(f)為250MHz時,其波長(λ)為0.78公尺,而「相位延遲ψ3.8度」約佔完整波形之0.0105(即3.8度除以360度),故「相位延遲ψ3.8度」對應之電磁波之長度為「0.78公尺×0.0105」,即0.0082公尺或8.2mm。而8.2mm之一半係對應的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真實距離」,即少於4.1mm。由上可知,系爭專利先揭露補償訊號V2具有12.5%之製造容限時,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延遲ψ不超過3.8度,再進一步揭露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14間的距離少於4.1mm,以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符合TIA/EIA568B.2-1規範。

0042段第7至10行所示,若以補償訊號V2具有10%之製造容限,則依據上述技術內容可得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為6.2mm。申言之,當製造能力較好時,補償訊號V2之實際數值較接近預設值,則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可放寬。

0049至0053段係以增強之型號六(CAT6A,其頻率可達500MHz)為考慮之例子,透過多相補償之方式,揭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實施方式及技術效果,業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如何在考量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製造公差)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6.7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在調諧頻率(例如250MHz)為零時,於頻寬端點可達到標準規範之強度(例如CAT6A規範之10MHz之強度不超過-74dB)。

0050段第1至8行及第10圖所示,近端串音V1為需要補償之雜訊,而訊號V2為第一補償訊號,其強度為V1之兩倍,另一訊號V1為第二補償訊號,其極性及強度與串音雜訊V1相同,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有一相位延遲θ。串音雜訊V1經補償訊號V2及V1組合後,串音雜訊V1減弱為Vres(稱做「餘向量」或「殘餘雜訊」),依據「方程式七」可知Vres與訊號V2、V1及相位延遲θ的關係。

0051段第1至8行所示,使餘向量Vres於帶寬(bandwidth)的中點為零,其兩端點始得對稱平衡,此時15的頻率稱為調諧頻率(tunedfrequency,ft);另依第0053段第1至8行所示,以CAT6A為應用例,其操作頻率(帶寬)達500MHz,調諧頻率ft為中點之250MHz時,殘餘雜訊為零,但於端點10MHz的殘餘雜訊Vres依據TIA/EIA568B.2-1規範僅允許為-74dB(原證10第11頁Table7)。

0052段第1至16行所示,為使Vres之強度符合標準規範,系爭專利之發明人推導出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距離l」限制(距離l與相位延遲θ之關係式可參說明書第23頁倒數第4至6行),並於過程中考量製造容限t設定為12.5%,得出方程式十至十二。再依據TIA/EIA568B.2-1之規範(第0053段第1至8行),將10MHz下的Vres之強度要求「-74dB」

及雜訊V1之強度標準「-57dB」帶入方程式十至十二中,可得到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訊號行進距離l不大於13.4mm,所對應的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之間的「真實距離」少於6.7mm。

0039段至0042段及第0049至0053段,揭露針對不同型號高訊號傳送效能的連接器(例如CAT6、CAT6A)所規範之串音雜訊的強度限制,以不同補償方式(例如單一補償、多相補償),考量不同製造公差(例如12.5%、10%),以執行出各種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實現系爭專利所請之發明,如此明確及充分的技術記載,串音補償之通常知識者毫無疑問能明瞭、無須過度實驗即可實現系爭專利「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完全符合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可據以實施性」之規定16。

V2與雜訊V1之間的「相位差異」及其對應的「訊號行進距離」為基礎,實現出「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而達到「使補償後的串音雜訊V1或Vres符合標準規範」之效果,已如前述,因系爭專利實現「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時,運用到非一般的數學運算,考量製造公差(容限),熟悉標準規範,並且設定適合的補償方式,若無系爭專利之充分揭露,通常知識者實難以預期這種技術手段,且該手段亦未見於先前技術中,更可證明「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

所生之效果較諸先前技術,顯然係系爭專利申請時通常知識者所無法預期,其進步性至為明確。

利請求項1、2、19、20不需為串音補償元件所限制,並未違反核准時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可使補償訊號V2與雜訊V1組合後,串音雜訊符合不同型號(例如CAT6、CAT6A)規範之強度限制。申言之,系爭專利係以「彈性接觸導線之傳導路徑」為發明重點,而與「補償訊號V2之產生手段」或「串音補償元件之結構」無涉。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記載,美國專利案號5,997,358已揭露利用複數個補償平台以補償其相位問題,對於非發明重點或是通常知識者已熟悉的技術特徵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有串音補償元件之定義或採較上位方式定義,皆屬合理常見之作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對其範圍產生不明確等疑慮,因系爭專利之重點不在於「串音補償元件」本身之結構或電性,即無記載「串音補償元件」之必要,參諸被告所申請唯二與17插座連接器相關之中華民國證書號第456644號及第524399號專利(原證12、13)皆屬此種例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因未記載串音補償元件而不明確。

0057及0058段與第0049至0053段同是涉及「多相補償」之技術內容,該等段落所述之補償訊號V1及V2應有所關連,可相互參考,但未相互限制。

於第0050段所載之訊號V1同時表示「強度及極性相同的串音雜訊」及「第二補償訊號」,而V2表示「第一補償訊號」,其強度約為訊號V1之兩倍(參第10圖),於第0049至0053段進一步揭露第一補償訊號V2、第二補償訊號V1、串音雜訊V1與「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制」之技術關聯性;第0057及0058段則揭露本發明之第二實施例中用於串音之補償訊號為多相補償,且進一步揭露如何藉由串音補償元件13、53、56、64應用於各訊號路徑上,以產生「多相補償」所需的二補償訊號V1及V2。申言之,說明書第0049至0053段所揭露之訊號V1及V2可以藉由第0057及0058段所揭露之串音補償元件來產生。

0039段第1至13行及第4A、4B圖及第6圖所示,可知插頭接觸區域70係為串音訊號V1之作用處,而彈性接觸導線末端點位置42至47係為補償訊號V2之作用處,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20所定義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其長度為6.7mm以下、或不大於7mm」,係從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即可對應串音訊號V1與補償訊號V2之間的訊號距離及對應的相位差異(ψ);再依第0040段所記載,補償訊號V2係依據串音補償訊號製造容限來18設定為串音雜訊V1之1.125倍,據以推導出方程式五來計算相位差異(ψ),僅有使用串音雜訊V1及Vt兩者之目標數值(例如-29dB及-46dB),但未有直接使用補償訊號V2之特定數值。是以,依據相位差異(ψ)以實現系爭專利請求項1、20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或不大於7mm訊號V2之應用位置(即電路板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及串音訊號V1之應用位置(即彈性接觸導線之插頭接觸V1及Vt之目標數值,來定義傳導路徑之長度值。換言之,補償訊號V2之「特定數值」及如何產生「特定數值」之補償訊號V2的「串音補償元件」非屬必要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20中縱未記載用以產生特定數值之補償訊號V2的「串音補償元件」,亦無缺少實施「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或不大於7mm」之必要技術特徵,而請求項2、19亦是如此。

利請求項1之電路板亦得作為「串音補償元件」之上位特徵定義,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段第1至13行記載「此外,有一些導電之金屬接線並非用來提供線路之訊號路徑。反而,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感應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第7圖顯示一串音補償元件64,其中包含金屬接線連接至彈性接觸導線24及26之末端點位置。另,一補償元件53具有金屬接線連接至該彈性接觸導線23及25之末端點位置。另,一補償元件53具有金屬接線連接至該彈性接觸導線23及25之末端點位置。補償元件53會導出一補償19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3、24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

而補償元件64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5、26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足見電路板所包含之「導線」可作為串音補償元件(例如第7圖所示之53或64、第7圖所示之68、第8圖所示之13),以連接至末端點位置42至47,並導出補償訊號V2,故電路板可包含「串音補償元件」之上位技術定義。

3、4並無證據能力:被證3第1頁第2面雖載有「01,March,2004」字樣,但該日期極可能僅係被證3之撰稿日期,被告並未證明被證3已經公開發行,例如於何處公開販售、上架展示等,應非一般公眾所能知悉或取得之公開文獻,尚無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具體公開之事實,應認被證3不具證據能力。被告稱被證4為被告所生產之實品照片,惟未提出被證4之公開日期,且被證4圖1並未標示「FA-1090」等字樣,其外觀上亦不同於被證3所示之「FA-1090」產品(例如二者之側面貼紙標籤不同,且被證4之產品外型已遭破壞不能對應),故被證4無法與被證3第65、172、182頁顯示之產品互相勾稽,亦欠缺證據能力。

並辯稱原證7鑑定報告不足以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之範圍(詳如被告106年7月31日答辯二狀第29頁至第32頁所載),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有無效事由,原告不得主張權利,略以:201或被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9不具進步性:

1、2同屬網路通訊連接裝置之技術領域(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被證1說明書第5頁第1至3行、被證2說明書第4頁),且其發明目的同為網路通訊連接裝置,並用於提供串音補償,已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0006段、被證1說明書第4頁第3至6行、第6頁第1至5行、被證2第4頁第1至3行)。

0042段記載「當考慮電磁波在銅製的傳輸線中行進時,可以用一常用的速度因子為0.65。頻率250MHz之電磁波其波長為0.78公尺。就本身而論,與延遲相位3.8度相關之物理的長度為8.2mm。然而,由於此補償訊號採用圓形的軌道在傳輸線中行進(用傳輸線路之第一訊號路徑與第二訊號路徑),V1與V2之間之真實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通常少於4.1mm。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則其效能能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本發明之插座與插座配件組10特別提供一使介於插頭與插座中之一個或多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接觸點70到補償訊號應用點之間的距離少於6.2mm。該補償訊號是藉由補償元件(e.g.53、64)其中之一所導出與應用,就如其個別的彈性接觸末端點區域之該金屬通孔41至48」、第0057段記載「本發明之第二實施例中用於串音之補償訊號時常為多項補償。可藉由電容器得到一第一補償訊號相位,如電容器64及53,其從訊號路徑導出一訊號,在起初不被在插頭接觸區域70或接近該區21域之串音所影響。該第一補償相位導出一補償訊號V2。第二相位(第二相位不應用於任何線路及該中央線路及分離對線路,而具有一註明的不對稱之延遲相位)係應用於補償訊號V2,其大約為原始串音的兩倍強度。如果沒有第二相位實施於線路之間,此單一項位補償訊號會有如上所述大約相同之數值被導出。補償訊號之第二相位再導出一訊號V1,最好是與V2與原始串音V1有相似的間隔距離。因為補償元件64及53應用相當接近於該末端點位置44,45,45,43上,且基於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彈性接觸組態,V2或單一相位(相反但與V1之大小相等)被導出於訊號路徑上,此路徑從接觸區域起校於6.7mm或6.2mm。一串音補償元件(電容器)13連結於該電路板66,以提供串音補償,係應用介於路徑1及3之間的補償訊號。補償元件13係唯一之相位或第一相位(但用於不同線路),如第一實施例中所示之阻抗平衡元件」,可知系爭專利主要係透過電路板及印刷電路板上的串音補償元件之協同運作,從而達到提升串音補償及高標準之生產能力的效果。

1說明書第9頁第2至9行揭示:「…優選實例的具體實施方式圖1-3用圖解法表示根據本發明的一個用於電信系統的高密度插孔10。連接器包括一個連接器殼體或外殼12以及一個結合到連接器殼體的接線元件14。接線元件包括一個印刷電路板1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電路板),接線柱18安裝在印刷電路板16上面。如圖2所示,接線柱18是標準的110絕緣位移式連接器(IDC)並且和標準的配線耦合。通過電路板,這些接線柱與彈性端子20、22、24、26、28、30、32、3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組彈性接觸導線)在電性上和機械結構上連接到一起。彈性端子延伸到連接器殼體22中,配製成與常規或標準插頭36,特別是一個RJ插頭電連接的方式」可見,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路板,具有相互連結之導線分別地延伸介於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至其它末端點位置之間;以及一組彈性接觸導線,其中每一導線端點分別地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中之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技術特徵,如288頁背面之結構比對表所示。另參酌系爭專利第3A圖及被證1之圖1,亦可知被證1業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本體、電路板及複數彈性接觸導線」之結構特徵。

2說明書第6頁第3至7行記載「…從圖3-6中可看到,接頭10包括導體承載滑板30,它支承印刷線路板(PCB)5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電路板)及第一和第二組導體。

第一組導體32具有在第一端處的彈性接觸部分3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組彈性接觸導體),它們位於與標準的電話插頭配合的插頭接口裡。這種接頭界面的標準是提供從1到8共8個橫向間隔的導體,其中,按照該標準,導體對由相關的線對限定」、第6頁倒數第5行至第7頁第1行記載「…從圖13-16可看到,印刷線路板50是四層線路板,並具有許多貫通所有四層的通孔,各通孔分別與第一或第二組導體32或36中的柔性腳之一對應。頂部外層52和底部外層56包含有跡線58,以便通過它們各自的導電通孔使第一組導體32和第二組導體36互相連接。兩內層54是相同的,因此在圖14中只畫了一層。在適當的設計中使用的、以便減少串音的10個電容器60中的7個安裝在中間兩層54上」23及第7頁第10至12行記載「在PCB上增加電容是為了補償發生在整個接頭裝置中的不同線對的相鄰導體之間的串音。電容可以多種方式加入。電容可作為芯片加入到線路板裡,也可以利用墊片或指形電容器一體形成於線路板上」,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另參酌系爭專利第3A圖及被證2之圖10,亦可知被證2業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本體、電路板及複數彈性接觸導線」之結構特徵。

1「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之技術特徵,未見於被證1、2中,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2段揭示「當考慮電磁波在銅製的傳輸線中行進時,可以用一常用的速度因子為0.65。頻率250MHz之電磁波其波長為0.78公尺。就本身而論,與延遲相位3.8度相關之物理的長度為8.2mm。然而,由於此補償訊號採用圓形的軌道在傳輸線中行進(用傳輸線路之第一訊號路徑與第二訊號路徑),V1與V2之間之真實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通常少於4.1mm。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則其效能能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本發明之插座與插座配件組10特別提供一使介於插頭與插座中之一個或多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接觸點70到補償訊號應用點之間的距離少於6.2mm」,業已表明「長度係為6.7mm以下」為習知技術或結構,故在必要元件及元件相對關係相同之基礎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長度限度技術特徵為易於思及之變化。

況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功效為「提供串音補償及高標準之生24產能力」,惟其請求項1中並未揭露串音補償元件,已缺少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及技術手段。

19「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包含一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一距離,一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二距離及一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距離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三距離」及「每一導線個別地終止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一位置,每一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間隔該嵌入平面一預設距離」之技術特徵,未見於被證1、2中,惟該等技術特徵僅為於現有技術之結構中定義位置、距離及區域,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效果,故在必要元件及元件相對關係相同之基礎下,為易於思及之變化。

1、19之技術手段已見於被證1,如前所述,縱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與被證1有差異,惟該差異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簡單改變所能輕易完成,或至少可進一步結合被證2而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9不具進步性。

1或被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系爭專利請求項20係依附於請求項19,由被證1圖14及系爭專利第2圖相較,可知被證1早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20之結構技術特徵。

雖請求項2「一右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右側及一左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左側,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該第二組導線中之每一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10m25m以上」之技術特徵、請求項20「連接至該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7mm以上之傳導路徑」

之技術特徵,未見於被證1、2中,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4段已揭示「特予說明的是,於本實施例中所示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其整組配置可具有不同之幾何形狀。其最外側的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所具有的幾何形狀極相似於已知的彈性接觸導線,但比之較長一點」,可知「彈性接觸導線21及28之長度」為習知技術或結構,另請求項20「7mm以下之傳導路徑」之長度限度技術特徵,亦為習知技術或結構,理由同請求項1部分所述。況系爭專利主要能夠提供串音補償功能之元件,係為電路板及設置於該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而與其長度無關。故在必要元件及元件相對關係相同之基礎下,系爭專利請求項2、20之長度限度技術特徵為易於思及之變化,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之揭示經簡單改變顯能輕易完成。

1、2、19、20違反核准時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1、2、19、20均是針對公規RJ45插頭對應的RJ45插座裡之接觸點進行尺寸結構之限縮,然整篇系爭專利說明書皆未提及上開技術具有何特殊目的及功能,只提及具有高效能可達到CAT6標準,但未說明相較於習知CAT6插座有何差異及進步性,又演算法所算出之尺寸僅係串音補償訊號與串音雜訊間之傳導距離,並不等於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亦未揭露其使用何種串音補償元件及其效能,該行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以實施,明顯已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26件方能達到串音補償功能,惟請求項1、2、20僅是尺寸上之限定,並未定義串音補償元件之所在位置,無從得知串音補償元件與串音干擾發生處之間的距離,而僅規範「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距離即V1發生處,但全然未提及V2發生處,補償訊號V2實應與串音補償元件之性能及所在位置有所關聯;而請求項19僅是對於一般習知的RJ45電連接器之結構描述,亦缺乏串音補償元件,均無法據以實現串音補償之效果,明顯已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

權案美國11/369,257號專利中,所有獨立項CLAIM1對於串音補償元件均加以限制(被證5第14欄第20行、第15欄第31行、第16欄第49行),其原因即在於串音補償元件所發出的V2訊號才是控制整個串音干擾強度的關鍵,而非該些尺寸。雖被證1、2未揭露該些尺寸,惟該些尺寸本身並無任何意義,系爭專利目的僅是為了讓一RJ45接頭達到CAT6規範,毫無意義可言。另原告說明V1及V2關係時,所引述之CAT6A部分,事實上亦係CAT6之描述,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53段所載「現在來考量真實情況中的因子,TIA/EIA定義了一新增之CAT6配件組類型以應用於10G乙太網路,其操作頻率於1MHz至500MHz之間,一適當的調頻為250MHz。考慮較低端短的殘餘雜訊…」,故原告係意圖使鈞院認為CAT6A亦被系爭專利說明書提及。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33頁):I302392號「具有接觸導線排列與補償功能之通訊系統的連接器」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27專利權期間自97年10月21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

000000000(FA-2620AKSF-8-C6A)及型號000000000(FA-2620AKSF-8-C6)等二項通訊連接器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233頁至第234頁24頁至第25頁):

1、2、19、20之文義範圍?1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具進步性?

1及被證2之組合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具進步性?

1、2、19、20有無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96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排除被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權之行為?

?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請求被告易健民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查系爭專利係於95年7月14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7年10月2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之專利證書、專利說11頁、第12頁至第38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93年專利法為斷,此28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至0003段所載,本發明是有關一種電連接器,如用於網路通訊系統之RJ式插頭及插座連接器。特別是一種可達到高訊號傳送效能的連接器,如電信工業協會(TelecommunicationsIndustryAssociation;TIA)/電子工業聯盟(ElectronicIndustriesAlliance;EIA)所規範之第六類性能(CAT6)。隨著網際網路使用量越來越大,和人們對網路應用的複雜性的逐步增加,驅使著資訊網路人才和架構網路的經理人,必須提供加快網路資料傳送交換的速度成為其網路服務的基本配備。電信工業協會/電子工業聯盟(TIA/EIA)建立一高效能配件類型稱為CAT6來滿足上述的需求。此高效能配件組是用RJ45插座與插座的規格。

所接受在這樣一個連接器之線路規格包含一線路具有中央成對之導線連接於連接器上,及一分離兩側成對之導線連接於連接器上。此分離導線對之一導線接觸點是在中央導線對之導線接觸點之各側上。當此一RJ45插頭與一RJ45插座結合時,具有高頻率之訊號(根據其標準),則其分離導線對會遭遇來自於其他導線對之一顯著的近端串音(NearEndCrossTalk;NEXT14頁背面)。0006至0008段所載,本發明的主要目的係提供一連接器插座,其包含有成對導線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複數條線路中,使一RJ式接觸接口與一RJ式插頭連結,且具有一印刷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電路圖,及提供串音補償,已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根據本發明所提供29之一電連接器,其包含一電路板,其中有互相連接的導線,個別的延伸介於一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與另一端點位置之間。亦提供一組彈性接觸導線,每一導線個別地連接至其中之一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中之每一個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其路徑係從其相關之一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一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此距離要在6.7mm以下,或更在6.2mm以下。此外,附加一組彈性接觸導線,其任一導線個別地連接至其中一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包含一右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右方,與一左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左方。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之每一導線含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從一相關插頭接觸區域到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的距離為10mm以上。如此可允許一彈性接觸之組態達到插座與插座其物理上15頁至背面)。

0035段記載,如第3A圖至第3D圖所示,其RJ插頭62插入插頭開口18處取得一接觸區域。

在此接觸區域中,插頭接觸點60從插頭開口18的平面上延伸一段距離至接觸位置。從接觸點60(及接觸區域70)至開口18所形成的平面之距離,在RJ插頭插入其接觸位置時,係接近標準值(在可容許範圍之內)大約為8.4mm。典型的RJ插頭62上具有一卡鎖元件63使其插頭與插座覆蓋塑膠部12之表面相接合,以將插頭固定在接觸位置。藉此維持此組接觸點60(插頭接觸區域70)至開口18所形成的平面的距離。此外,儘管在此組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當中有三種不同的幾何位置,每一彈性接觸30導線之與插頭接觸區域70至開口18所形成的平面的距離是幾乎相同的。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17頁背面)。系爭專利第1圖為第一與第二實施例之插座配件組的透視圖;第2圖為第1圖中插座配件組之插座覆蓋部的透視圖;第3A圖為第1圖中插座配件組搭配一具有六根接觸導線之RJ插頭的部分剖面側視圖;第3C圖為第1圖中插座配件組搭配一具有八根接觸導線之RJ插頭的部分剖面側視圖;第4A圖為一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點,於印刷電路板上自一接觸區域至一末端點位置之訊號路徑長度的電路板之剖面圖;第4B圖為一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點,於印刷電路板上自一接觸區域至一末端點位置之訊號路徑長度的電路板之剖面圖;第4C圖為一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點,於印刷電路板上自一接觸區域至一末端點位置之訊號路徑長度的電路板之剖面圖;第7圖為第1圖之插座配件組之第一實施例中之電路板之第一側的線路圖;第8圖為第7圖中電路板之一第二側的線路圖(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於105年3月8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審查准予更正且公告,本案係以該更正本作為有效性之比對基礎;而依起訴狀及原證7之侵害鑑定分析報告所載,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之文義範圍,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如下(按請求項之項次編號):31分別地延伸介於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至其它末端點位置之間;以及一組彈性接觸導線,其中每一導線端點分別地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中之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6.7mm以下。

1項所述之電連接器,更包含:一組彈性接觸導線之一第二組導線中之每一導線端點個別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該第二組導線包含一右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右側及一左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左側,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該第二組導線中之每一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10mm以上。

頭接受部,且其外型為具有一嵌入平面之一開口;一電路板,鑲嵌於該支撐部,並將該電路板放入相對於該插頭接受部之該嵌入平面之適當位置,該電路板具有電路金屬接線自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個別地延伸出去,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包含一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一距離,一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二距離及一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距離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三距離;以及複數個彈性接觸導線,其每一導線個別地終止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一位置,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間隔該嵌入平面一預設距離。3219項所述之電連接器插座,其中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提供一傳導路徑自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且連接於該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以及該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7mm以下之傳導路徑,而連接至該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7mm以上之傳導路徑。1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第CN1630964A號「接線盒端子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西元2005年6月2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1之技術內容:依被證1之摘要所載,係一種用於通訊和數據傳輸系統中的接線盒的接線裝置,其包括一個具有一個自由端和一個近端的電路板並且具有以一種懸臂方式安裝的四對端子。

接線裝置具有能減少串音、衰減、傳播延遲以及其他影響通訊和數據傳輸的電性能和磁性能的特殊端子裝置。在一個實施例中,第一排端子總體上從印刷電路板的自由端朝著近端向上向後延伸,第二排端子的位置距離印刷電路板得的自由端較第一排端子遠,並總體上從自由端朝著近端向上向後延伸。每個相鄰端子可以僅具有一個從其近端朝遠離其對應端子對中另一端子方向橫向向外延伸的單邊推進腳,使端子可以彼此距離更近以進一步減少干擾通訊和130頁)。

1之圖式:圖1為第1實施例,在與一個插頭結合之前用於接線盒的一個接線元件部分的側視圖;圖11為實施例端子裝置的33接線元件的一個印刷電路板的局部頂視透視圖;圖14為實施例端子裝置的接線元件的一個印刷電路板的局部頂視透視圖;圖15為實施例端子裝置的接線元件的一個印刷電路板的局部頂視透視圖(如附圖2所示)。

被證2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告第CN1109375C號「低串音組合式通訊接頭」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2005年5月2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2之技術內容:依被證2之摘要所載,係一種組合式通訊接頭包括一限定一插頭接口的殼體和滑板,而滑板上安裝著與導體配合的印刷線路板,以便改善串音性能。該接頭還包括一線約束夾頭,以便簡化組合式接頭的現場接端。該接頭是這樣安裝的:將導體和印刷電路板安裝在滑板上,使滑板與殼體相對固定,使線固定在線約束夾頭上,然後使夾頭與滑板143頁)。

2之圖式:圖3為圖1之接頭立體分解圖;圖10為接線元件的一個印刷電路板局部頂視透視圖(如附圖3所示)。中具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未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中具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分別為34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前者係針對發明說明之揭露程度,後者則係規範關於請求項之記載。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記載「當此RJ45插頭與一RJ45插座結合時,具有高頻率之訊號(根據其標準),則其分離導線會遭遇來自其他導線對之一顯著的近端串音(NearEndCrossTalk;NEXT)問題」(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0006段記載「本發明的主要目的係提供一連接器插座,其包含有成對導線彈性接觸導線於複數條線路中,使一RJ式接觸接口與一RJ式插頭連結,且具有一印刷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電路圖,及提供串音補償,已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本院卷15頁)、第0039段記載「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感應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補償元件64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其強度基本上與來自彈性接觸導線25、26及接觸區域70之間之串音訊號(干擾訊號)V1之強度相同」

(本院卷18頁背面至第19頁)、第0040段記載「雖然所需要之補償向量可以被正確的計算,但是在製造中沒有容限問題介入是不可能的。給予12.5%可容許範圍是合理的。…根據TIA/EIA568B.2-1可以得到一Vt在250MHz下強度不超過-46dB…」(本院卷19頁正、背面)、第0041段記載「本發明之第一實施例限制此補償訊號為單一補償訊號(單一補償元件),如此ψ就不能超過3.8度。此外,近端串音雜訊的產生是不可接受的(CAT6的效能無法達到)…」(本院卷19頁背面)、第0042段記載「由於此補償訊號採用圓形的軌道在傳輸線中行進(用傳輸線路之第一訊號路徑與第二訊號路徑),V351與V2之間之真實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通常少於4.1mm。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則其效能能使V1與V2之間的距離(介於接觸區域與補償元件連接區域之間)達到較長之6.2mm。」(本院卷19頁背面、第20頁),由上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透過單一補償方式,在串音補償元件之不同製造容限(即製造公差)下,例如12.5%或10%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4.1mm、6.2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Vt達到標準規範之強度(例如CAT6規範250MHz之強度不超過-46dB)。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9段記載「連接器10具有一電路板66',並用一個以上之補償元件於部分之路徑中(多相補償)。連接器10呈現一在500MHz下且具有10G效能之硬體」、第0050段記載「如果V1為一向量且代表插頭/插座之近端串音(Near-End-Cross-Talk;NEXT),為要補償其雜訊(串音),運用一習知的多相補償技巧施加一第一補償為一對抗之訊號向量V2於一些串音引入點(於接觸區域70附近)之位置。訊號V2具有之強度大約為訊號V1強度之兩倍。此外,一向量具有與V1相同之極性(介入相同路徑之交互作用,即起始之串音雜訊)與強度作用於V2之後一相同距離以平衡V2之時間延遲效應。第10圖即描述此觀念。我們可以計算向量和如下…」

(本院卷22頁背面)、第0052段記載「接著再來考慮製造容許度。…」(本院卷23頁背面)、第0053段記載「現在來考量真實情況中的因子,TIA/EIA定義了36一新增之CAT6配件組類型以應用於10G乙太網路,其操作頻率於1MHz至500MHz之間。一適當的調頻為250MHz。考慮較低端短的殘餘雜訊,10MHz係為最低頻率且被TIA/EIA定義為一測試插頭數值。…藉著TIA/EIA568B.2-1之標準所可允許之殘餘雜訊為-74dB…如果假設一容限因子…,其大約有12.5%之正常容忍度,且一正常傳輸22速度v=2.0e8,從方程式十,可以得到3792l+16l≦0。此結果係為l≦13.4,且V1與V2之間的距離長度需小於6.7mm,即自接觸區域70至該末端點位置之距離,也是該串音訊號到第一補償位置之距離」(本院卷23頁背面、第24頁),由上揭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係以CAT6A(頻率可達500MHz)下,透過多相補償之方式,即串音雜訊V1與補償訊號V2組合後,使串音雜訊V1減弱為Vres(稱做「殘餘向量」),並考慮串音補償元件之製造容限(例如採12.5%之誤差程度)下,藉由補償訊號V2與串音雜訊V1之間的「傳導路徑長度」小於一特定值(例如6.7mm),使補償後之串音雜訊在調諧頻率(按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51段第1至8行所示,殘餘向量Vres於帶寬(bandwidth)的中點為零,其兩端點始得對稱平衡,此時的頻率稱為「調諧頻率」。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53段第1至8行所示,例如CAT6A規範於端點10MHz的殘餘訊號,依據原證10第11頁Table7TIA/EIA568B.2-1規範允許為-74dB),再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此彈性接觸導線連接至第一組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與第二組之彈性末端點位置有助益地使傳導路徑長度係為7mm以下…」(本院卷第16頁背面)及原告106年7月31日之簡報資料第374頁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設定在7mm以下係為使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的相位延遲改善,以達高標準傳輸性能(本院卷第270頁),可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0之彈性接觸導線之長度設定在6.7mm、7mm以下,係為改善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的相位延遲,以達高標準傳輸性能,洵非無據。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此外,附加一組彈性接觸導線,其任一導線個別地連接至其中一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包含一右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右方,與一左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左方。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之每一導線含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從一相關插頭接觸區域到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的距離為10mm以上。如此可允許一彈性接觸之組態達到插座與插座其物理上的需要。」(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0047段記載「如第9圖所示,可以發現當彈簧長度小於7mm時,彈簧可允許之偏折小於0.5mm。

…從第9圖來看很清楚的知道,依一慣例的彈簧設計,此彈簧之長度不會少於10mm。」(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2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長度數值範圍係為符合電連接器之物理上(偏折量)的需求。再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而彈性接觸導線連接至第三組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也有助益地使傳導路徑長度係為7mm以上…」(本院卷第16頁背面),及原告之106年7月31日簡報資料第5頁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20之左邊外側及右邊外側(第三組)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設定在10mm以上或7mm以上係為符合電連接器之38物理上(偏折量)的需求(本院卷第271頁),可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2、20之左邊外側及右邊外側(第三組)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設定在10mm以上或7mm以上,係為符合電連接器之物理上(偏折量)的需求,洵屬有據。

電連接器之近端串音問題,提出以一串音補償訊號(單一補償訊號或多相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且考慮串音補償訊號製造容限之條件下所得到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之數值,使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的相位延遲改善,以達到高標準傳輸性能(如CAT6或6A),或使裝置符合電連接器之物理上(偏折量)的需求,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示之內容,應可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請求項1、2、20之發明。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4至0035段記載「藉著不同的幾何形狀可允許彈性接觸導線22至27於電路板末端的位置有不同之間隔距離…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本院卷第17頁正、背面),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具有不同幾何形狀之彈性接觸導線組,以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導線之串音耦合,故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揭示之內容,應可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發明。

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請求項1所述單獨該特定尺寸之功效,其串音補償效果須由相對應之串音補償39元件方能達到串音補償功能,亦即單獨限定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或10mm以上、7mm以上或以下,並無法達到串音補償效果,無法據以實施云云。惟由前述理由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足以讓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整體基礎上,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了解其內容,據以製造或使用系爭專利之發明以解決問題,且產生預期的功效,並未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況被告之抗辯係屬「請求項」之記載是否具明確性之問題,應為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所規定之事由,而不是同條第2項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問題。

1、2、20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9未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項應明確,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明確,且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亦即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及必要技術特徵應明確。其中必要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故請求項應記載申請專利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始符合明確性之要求。

1、2、20之部分:40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及圖式內容可知,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電連接器之近端串音問題,而以一串音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且考慮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之條件下所得到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之數值,使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的相位延遲改善,以達到高標準傳輸性能(如CAT6或6A),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感應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補償元件64會導出一補償訊號V2,…」(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0057段記載「…一串音補償元件(電容器)13連結於該電路板66,以提供串音補償,…」(本院卷第25頁),可知串音補償訊號係由設置於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所產生,原告亦自陳系爭專利係「利用補償元件所導出之補償訊號(V2),補償干擾訊號(V1)」(本院卷第210頁正、背面),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20須在具有串音補償元件所發出(提供)一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訊號,始可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1、2、20所界定之彈性傳導路徑長度之數值範圍,乃是為解決電連接器串音問題,而以一串音補償訊號(單一補償訊號或多相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且考慮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之條件下所推導的結果,已見前述,是為產生彈性傳導路徑長度之數值,前提必須有串音補償訊號,倘無串音補償訊號則無從據以推導出彈性傳導路徑之長度,即無法達成原告及系爭專利說明書所稱之使補償訊號與串音訊號之間41的相位延遲改善,以達到高標準傳輸性能(如CAT6或6A)之目的,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57段記載「…一串音補償元件(電容器)13連結於該電路板66,以提供串音補償,…」(本院卷第25頁),可知串音補償訊號係由設置於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所產生,準此,串音補償元件所發出(提供)一串音補償訊號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2、20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惟於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中並未明確記載「串音補償元件」之該技術特徵,洵已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之明確性規定。

路徑一定之長度限制,達成補償後之串音訊號(Vt或Vres)符合第六類(CAT6)或增強之第六類(CAT6A)等高效能傳輸標準,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0段記載可知補償訊號V2係依據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來設定串音雜訊V1之1.125倍,據以推導出程式五計算相位差異,僅使用串音雜訊V1及Vt兩者之目標數值(例如-29dB及-46dB),並未直接使用補償訊號V2之特定數值,故產生特定數值補償訊號V2之串音補償元件即非屬必要特徵,其請求項1、2、20不因未記載「串音補償元件」而不明確,況請求項1之電路板亦得作為「串音補償元件」之上位特徵定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不會對其範圍產生不明確之疑慮云云,惟查:Ⅰ由原告106年7月31日之簡報資料第2頁表示高訊號傳送效能所面臨之技術問題為「分離導線對遭遇來自其他導線對之顯著的近端串音(NearEndCrossTalk;NEXT),串音補償V2不可能180度完全的非同42步於干擾之串音V1→存在相位差異」(本院卷第268頁),故系爭專利提出改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使補償後之連接器達到高傳輸效能之規格要求;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至0042段(方程式一至五)及第0049至0058段(方程式七至十二)為推導特定數值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過程(本院卷第18頁背面至第20頁、第22頁背面至第25頁),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長度之特定數值,均係以串音訊號V1及補償訊號V2存在為前提所推導之過程及結果,之後再考慮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問題給予12.5%可容許範圍,將V2=0.875V1cosψ(ψ為相位延遲)之關係及其它轉換參數,因此推導出彈性接觸傳導路徑長度之特定數值,亦即該數值產生與串音補償訊號具有因果關係,而串音補償訊號係由串音補償元件所提供(或產生),俱如前述,故在欠缺串音補償元件及訊號之情形下,將不會得到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特定長度之數值範圍,則請求項1、2、20所記載之數值對於系爭專利欲達成之目的即無法產生實質上之效果,因而有記載不明確之情形。

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之電路板上具有相互連結之導線係作為連結各彈性末端點之電性連結用,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一線路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電感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本院卷第18頁背面),可知並非所有導線均可作為系爭專利之串音補償元件,導線間必須形成具有特定結構如電容或電感結構始具有串音補償之作用43,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僅記載一電路板上之導線,並未進一步記載具有串音補償元件之結構,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上開內容及該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之認知,該導線僅為一電性連結及傳導訊號用,而非一具有串音補償作用之元件或其上位技術特徵;另系爭專利主張美國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請求項1記載「circuitboardhavingcircuittracesrespectivelyextendingform...acrosstalkcompensationelementdefinedonsaidcircuit」,其中「circuittraces」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線,「acrosstalkcompensationelement」係串音補償元件之記載,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導線並非為一串音補償元件,原告前開主張,尚非可採。

Ⅲ承前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0所定義,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其長度為6.7mm以下或不大於7mm」係依據串音訊號V1與補償訊號V2對應的相位差異(ψ)及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推導而得,而補償訊號係由串音補償元件提供,雖補償訊號V2已於計算相位差異(ψ)中加以運用(參方程式五),惟計算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係在具有串音補償訊號之前提基礎上始能達成效果,故串音補償訊號及串音補償元件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不可或缺之技術特徵,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19之部分: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0013、0034、0035段記載「藉著不同的幾何形狀可允許彈性接觸導線22至27於電路板末端的位置有不同之間隔距離…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44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本院卷第12頁正、背面、第17頁正、背面),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9係利用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之不同距離所形成不同幾何形狀之彈性接觸導線組,來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已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故未違反93年專利法第26條第3項明確性之規定。

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均不具進步性:1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該數值範圍之技術特徵,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圖1至3及其說明書第9頁第2至9行揭示「一種電連接器(對應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包含一個連接器殼體或外殼12以及一個結合到連接器殼體的接線元件14。接線元件包括一個印刷電路板16(對應系爭專利之電路板),接線柱18安裝在印刷電路板16上面。如圖2所示,接線柱18是標準的110絕緣位移式連接器(IDC)並且和標準的配線耦合(對應系爭專利之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導線)。通過電路板,這些接線柱與彈性端子20,22,24,26,28,30,32,34(對應系爭專利之彈性接觸導線)在電性上和機械結構上連接到一起(該接線柱與彈性端子於電路板上之連接處對應系爭專利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本院卷第134頁、第138頁45);另於說明書第10頁第4至8行揭示「如圖4-6所示,通過傳統的軟焊料或順應針印刷電路板16上的孔70,72,…和84為彈性端子20至34提供與電路板的連接。順應針技術摩擦地將本體部分66裝配到印刷電路板16的孔中」(本院卷第134頁背面),該彈性端子與針印刷電路板上之孔電性連接處係對應揭示系爭專利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又說明書第9頁第7、8行揭示「彈性端子延伸到連接器殼體中,配置成與常規或標準插頭36,特別是一個RJ插頭電連接方式」(本院卷第134頁),即當RJ插頭插入電連接氣殼體中成電連接時,則彈性端子20,22,24,26,28,30,32,34必會與插頭具有一接觸區域,使兩者呈現電連接,且有從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故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連接器」、「電路板,具有相互連結之導線(31至38)分別地延伸介於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41至48)至其它末端點位置之間」、「一組彈性接觸導線,其中,每一導線端點分別地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中之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70)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等技術特徵,被證1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

之數值範圍的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至0005段記載習知RJ45插頭與插座結合時產生串音問題(本院卷第14頁背面、第15頁)、第0006段記載「本發明主要目的係提供46一連接器插座,其包含有成對導線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複數條線路中,使一RJ式接觸接口與一RJ式插頭連結,且具有一印刷電路板上相互連結之電路圖,及提供串音補償,以達到高標準之生產能力」(本院卷第15頁)、第0038段記載「串音(Crosstalk)問題的產生主要係在導線23的區域範圍」(本院卷第18頁背面)、第0039段記載「此外,有一些導電之金屬接線和另一線路之金屬接線相互作用而形成一電容(特別是一反應性元件具有電容與電感等方面)於此為一串音補償元件。第7圖顯示一串音補償元件64(本院卷第34頁背面),其中包含金屬接線連接至彈性接觸導線24及26之末端點位置…」(本院卷第18頁背面),可知系爭專利主要係為解決習知電連接器中導線內部所產生之串音問題,其提出藉由印刷電路板中之串音補償元件提供一補償訊號,以改善串音補償的延遲所導致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使補償後之連接器達到高傳輸效能之規格要求。

1並未記載電路板上具有串音補償元件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被證1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6.7mm以下」之技術特徵,然該長度須搭配印刷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始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僅單獨界定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數值範圍,並無法達成發明實質上的效果,亦即請求項1中並未記載解決問題所能達成之技術特徵(串音補償元件),相較於被證1之電連接器,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是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的選用,其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係定義自插頭接觸區域至47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而被證1揭示之電連接器,係當一插頭插至該電連接器時,插頭與彈性接觸導線本就會產生一接觸區,且該接觸區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即構成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與彈性接觸導線之長度及其佈設方式有關,惟其乃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設計需求作簡單改變、選用,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1所能輕易完成,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06年7月7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自承「因導線區域範圍內有串音問題,故須設置串音補償元件…利用補償元件所導出之補償訊號(V2),補償干擾訊號(V1)…因設置補償元件有製造上容限問題(誤差),則考慮到容忍度(14%)…所謂『具有10%的製造容忍度,是現今製造技術能力的臨界』,係指現今『製造』(設置補償元件)技術能力的誤差度…」等語(本院卷第210頁至第211頁),可知「串音補償元件」之設置實為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知問題所必要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的長度數值範圍,必須搭配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發出補償訊號(單一補償訊號或多相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且考慮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之條件下推導得知,始可達成效果,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記載該技術特徵,而該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數值既為該領域48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設計所為之簡單改變、選用,其對於系爭專利發明整體並未產生功效上之增進而不具進步性。

1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第二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10mm以上」之技術特徵,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並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更包含:一組彈性接觸導線之一第二組導線中之每一導線端點個別連結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中之一位置,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該第二組導線包含一右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右側及一左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左側,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該第二組導線中之每一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係從一相關聯之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其長度係為10mm以上」之技術特徵。

1圖14(本院卷140頁背面)揭示第二組彈性接觸導線720、730,包含一右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730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右側及一左邊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720於該組彈性接觸導線之左側,並顯示該第二組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與另一組之彈性接觸導線722,724,726,728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不同,且該第二組彈性接觸導線720,730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大於彈性接觸導線722,724,726,728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則被證1僅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第二組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為10mm以上」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此外,附加一組彈性49接觸導線,…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包含一右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右方,與一左外側之彈性接觸導線在其他組彈性接觸導線的左方。…此組附加之彈性接觸導線之每一導線含有一插頭接觸區域並定義一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從一相關插頭接觸區域到個別之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的距離為10mm以上。如此可允許一彈性接觸之組態達到插座與插座其物理上的需要。」(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0047段記載「如第9圖所示,可以發現當彈簧長度小於7mm時,彈簧可允許之偏折小於0.5mm。…從第9圖來看很清楚的知道,依一慣例的彈簧設計,此彈簧之長度不會少於10mm。」(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2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數值範圍係為符合電連接器之物理上(偏折量)的需求,而一元件偏折量之物理需求,本是設計者可依據元件之規格及使用材料之物理特性作設計,而本件彈性接觸傳導路徑可由串音補償元件發出補償訊號(單一補償訊號或多相補償訊號)以補償或抵銷串音,並考慮串音補償元件製造容限之條件下推導得知,誠如前述,惟因請求項1及請求項2中均未記載電路板上具有串音補償元件之技術特徵,被證1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彈性接觸導線之彈性接觸傳導路徑的長度之數值範圍,惟該長度係在搭配印刷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之下始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即改善串音補償的延遲所導致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否則單獨界定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之數值範圍對於發明的整體並未產生實質上的效果,至於請求項2中該數值範圍僅為所屬技術領中具50通常知識者,考量元件規格及使用材料之性質並依據設計所需之簡單改變、選用所能得知,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本項發明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1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有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被證1圖1~3(本院卷138頁)及說明書第9頁第2至9行揭示「圖1~3圖解法表示根據本發明的一個用於電信系統的高密度插孔10(對應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插座)。連接器包括一個連接器殼體或外殼12(對應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本體)以及一個結合到連接器殼體的接線元件14。接線元件包括一個印刷電路板16(對應系爭專利之電路板),接線柱18安裝在印刷電路板16上面。如圖2所示,接線柱18是標準的110絕緣位移式連接器(IDC)並且和標準的配線耦合(對應系爭專利之電路板上金屬接線)。通過電路板,這些接線柱與彈性端子20,22,24,26,28,30,32,34(對應系爭專利之彈性接觸導線)在電性上焊機械結構上連接到一起。彈性端子延伸到連接器殼體中,配置成與常規或標準插頭36,特別是一個RJ插頭電連接方式…」(本院卷第134頁)。

被證1圖1(本院卷第138頁)及其說明書第9頁第13至14行、第16至20行揭示「通常,連接器殼體12是中空的並且具有一個接納常規RJ插頭向前開放的孔38(對應系爭專利之本體具有插頭接收部),且由圖式顯示其外型為具有一嵌入平面之一開口」、「連接器殼51體在槽40之下遠離插頭接受孔處有一個凹口42。凹口42在連接器殼體12的背面開口並且與電路板16的一部分,具體是彈性端子20至34安裝在電路板上的一部份匹配。一個擱板44可以從凹口43下的連接器殼體向後延伸。擱板44拖住電路板16並且有利於電路板與連接器殼體之間的結合(對應系爭專利之本體具有支撐部)」(本院卷第134頁)。

1圖11(本院卷140頁)及其說明書第12頁揭示「在圖11的實施例中,將端子布置成3排。第一排包括安裝在插頭連接部分46的第一區域50中與遠端52相鄰的端子422,424,426,428。開始,端子基本上垂直地向印刷電路板延伸然後朝著接線終端部分48向上向後延伸。第二排具有兩個安裝在插頭連接部分46的第一區域50中與自由端或遠端52相鄰的端子420和430,這兩端子較第一排端子離遠端更遠…第三排具有1對安裝在插頭連接部分46的第一區域50中與最近端64相鄰的端子432和434,並且總體上朝著接線終端部分48向上向後延伸」(本院卷第135頁背面、第136頁),且圖11顯示第三排端子較第二排端子離遠端52更遠。

承上所述,被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包含一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一距離,一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二距離及一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點距離間隔該嵌入平面一第三距離」及「複數個彈性接觸導線,其每一導線個別地終止於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一位置,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插頭接觸區域間隔52該嵌入平面一預設距離」之所有技術特徵。

據被證1說明書第11頁第1至5行記載「端子30和32的物理分離提高了近端串音的性能…由於他們的位置,這第一第二端子可能引起最大的串音問題。這兩對端子之間增大的間距減少了串音問題」(本院卷第135頁)、第13頁第6至7行記載「並且由於端子432和434的分離而減少了這兩個端子之間的電磁耦合。」

(本院卷第136頁),可知被證1藉由端子(對應系爭專利之彈性接觸導線間)之排列而增加端子間之間距,以減少串音的產生,此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35段記載「藉由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之不同的幾何位置,可降低或避免鄰近之彈性接觸導線21至28在插頭接觸區域70外之區域而來的串音耦合進來」(本院卷第17頁背面),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及達成之效果相同,故被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能達成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1所能輕易完成,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1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0「第一至三之彈性接觸導線之傳導路徑之數值範圍大小」之技術特徵,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20係依附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並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9「其中每一該彈性接觸導線提供一傳導路徑自該插頭接觸區域至其個別之該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且連接於該第一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以及該第二組彈性接觸末端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7mm以下之傳導路徑,而連接至該第三組彈性接觸末端53點位置之彈性接觸導線,具有一7mm以上之傳導路徑」之技術特徵。

1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0「第一至三之彈性接觸導線之傳導路徑的數值範圍大小」之技術特徵,惟因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彈性接觸導線之傳導路徑的長度係在搭配印刷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之下,始可達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即已改善串音補償的延遲所導致的干擾串音與補償串音間的相位差異,否則單獨界定彈性接觸傳導路徑之長度之數值範圍對於發明的整體並未產生實質上的效果,該數值範圍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考量元件規格及使用材料之性質並依據設計所需之簡單改變、選用所能得知,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本項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1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1之技術領域、發明目的均與系爭專利明顯不同云云,惟查:,而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其請求項係用於記載申請人認為是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且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基本單元,亦即發明是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係以各請求項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作為比對基礎,倘請求項中未記載之技術特徵,即不得作為據以認定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的依據。

1、2記載為「一種電連接器」、請求54項19、20記載為「一種電連接器插座」,由被證1揭示一種用於通訊和數據傳輸系統中的接線盒的接線裝置,其說明書第9頁之優選實例的具體實施方式第1段記載「彈性端子延伸到連接器殼體中,配置成與常規或標準插頭36,特別是一個RJ插頭電連接的方式」(本院卷第136頁),故被證1亦為一種電連接器或插頭,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同屬於電連接器之相同技術領域,因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中僅記載為一種電連接器或電連接器插頭,並未對該連接器之規格等級作限定,故不得將說明書有記載而請求項中未記載之文字或技術特徵讀入請求項中,以限縮請求項之範圍,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電連接器屬於較高階、可達高訊號傳送效能(如CAT6或以上之規格)之技術領域」,與被證1之技術領域及發明目的不同云云,並無理由。

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在於電路板上之串音補償元件,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均未記載該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由上開請求項之記載缺乏串音補償元件之技術特徵,並無法達成原告所稱之功效,是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1及被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具進步性:被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被證1及被證2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19、20有應撤銷之原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55系爭專利權,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500萬元本息,及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並應將已製造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予以回收銷燬,即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56附圖: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575859附圖2(被證1之圖式):6061附圖3(被證2之圖式):6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法官杜惠錦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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