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3上訴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陳忠信 6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易健民間侵害專利 7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8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 9二至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 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1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12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13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18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 19抗告。 20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21書記官林佳蘋 1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