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慶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昌
- 被上訴人
-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柯佳玲
- 被上訴人
-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3,4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