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
- 聲請人
-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鈞
- 代理人
- 戴家旭律師
- 相對人
- 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慶成
- 相對人
- 高翊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炘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