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楊仁鈞、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聲 請 人 三麟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楊仁鈞 代 理 人 戴家旭律師 相 對 人 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慶成 相 對 人 高翊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鄭炘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