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章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吳冠龍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上訴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上訴人 林信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