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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被上訴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被上訴人
林信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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