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信湧
- 被上訴人
- 林信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逸瑜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