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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張銘晃
  •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郭文權

  • 上訴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李進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被 上訴人 李進益 即 被 告         樓 衣志綱 許懷文 劉益成 譚慧豐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勞動),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李進益給付898,896 元、被上訴人劉益成給付870,000 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768,896元【計算式:15,000, 000+898,896+870,000=16,768,896】,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364 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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