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秘聲字第36號 聲請人台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俊杰 代理人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黃于庭律師 相對人施嘉鎮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施嘉鎮律師、林佳臻律師就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本院經調查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之報關資料、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及夠麻吉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夠麻吉公司)之回函檢附聲請人銷售特定型號產品 及其配件之進口數量、進貨成本、進口時間、販售數量、販 售時間、交易所得等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知悉,已涉 及聲請人之公司營業狀況,並可進一步計算出聲請人之營業 成本、產銷狀況、財務情形、行銷數值、交易所得、營運利 潤等重要營業資訊,亦可探知聲請人與供應商間之合作及營 1運策略,因相對人等之委託人○○○所經營之松騰實業有限 公司與聲請人具競爭關係,為避免相對人等因訴訟進行知悉 該些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而有 妨害公平競爭秩序或影響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規 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向財政部 關務署、網路家庭公司、夠麻吉公司所調取或函查之如附表 所示文件,涉及聲請人就特定型號產品及其配件之進口價格 、販售數量、銷售拆分比例等資訊,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 2值之營業秘密。又迄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 等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 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4年度民專 訴字第80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 必要。是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文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佳蘋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 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 3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 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06年11月9日台關緝字第106102363 1 7號函暨附件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1月14日網 2 家106法字第284號函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1月16日夠法字第0000- 3 0000號函暨附件 4